作者aznpanda9 (Come On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车祸] 後面垒残,被告过失伤害,警察说不能监定!!
时间Wed Aug 11 01:34:06 2010
一、车祸发生日期:
12/13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有受伤(当下看的是擦伤,而且对方可以骑回家,後来他说他伤很重)
我方则无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作笔录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有强制险,且以理赔
对方不知
五、事实经过:
小弟同学第一次从淡水往永和骑
走的是承德路,而承德路在监理所前是四线道,有四个红绿灯
以下为同学的说法
因此我同学以为他这个线道是停其中一个红绿灯(他後来觉得她搞错了),就停下
後面的骑士就从他旁边擦过去(我同学车没事,也没倒),垒残(补图)
http://tinyurl.com/2czkdcd
後来就报警之类等等
对方的伤势看起来还好,些许挫伤(这时我有到现场看),可以骑车回家
後来我同学就交给保险陪(他以为这样就ok 他才21 第一次发生车祸笨笨的)
保险赔完对方後来又打来要三万
我同学觉得保险赔了(6千多),就没理他
在过半年加一个月之後(我记得车祸过失伤害要在半年内告,但能告可能就在半年内吧)
我同学收到到警局的笔录通知
对方要告他过失伤害
我同学就问警察说能不能做监定
警察回他说: 因为你们签私下和解,所以不能监定!!!
但如果不能监定,那要怎麽判定责任归属(不同的警察)(警察那天有在画图)
感觉有点瞎
而且同学後来问警察说对方是甲种证明嘛?
警察竟然说能告当然就是....(因为我记得要告,就可以告因为是他的权利)
我跟我同学说警察在唬烂
但为了以防万一(怕在下误导同学)
还是上来请教一下各位前辈
六、问题:
1)请问当天签私下和解就不能做监定嘛?
2)要告诉成立(对方告赢)是一定要有甲种证明? (抱歉刚刚表达不好,修改一下问题)
3)由於对放是从後面来的,所以至少有未保持安全距离跟应注意未注意(?)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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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44.190
※ 编辑: aznpanda9 来自: 118.166.44.190 (08/11 01:57)
1F:→ depravity:没有法律规定 诉讼须用甲种诊断证明 08/11 02:04
2F:→ depravity:1.没这回事 08/11 02:05
3F:→ aznpanda9:但过失伤害要成立 是要甲种? 08/11 02:19
※ 编辑: aznpanda9 来自: 118.166.44.190 (08/11 02:21)
※ 编辑: aznpanda9 来自: 118.166.44.190 (08/11 02:24)
※ 编辑: aznpanda9 来自: 118.166.44.190 (08/11 02:38)
4F:推 hsinyeh:要当法庭上的证据要用甲种证明 08/11 08:23
5F:→ hsinyeh:对方有没有过失跟你有没有过失是两件事情 08/11 08:23
6F:推 awanderer:法庭上的证据才不管你是甲种乙种.... 只要是诊断证明即 08/11 08:28
7F:推 hsinyeh:刑诉159之1第一项 传闻证据禁止.. 08/11 08:55
8F:→ Eventis:病历为特信文书(159-4(2)),诊断证明若从病历中誊出,亦不失 08/11 08:58
9F:→ Eventis:该性质. 且如果不是法院或检察官嘱托监定,而适用206I,以书 08/11 09:04
10F:推 hsinyeh:从病历腾出没问题 但是若是乙种诊断书不能用特信性文书 08/11 09:05
11F:→ Eventis:面报告,而该当法定传闻例外外,其审判外之监定意见,仍为被 08/11 09:06
12F:推 awanderer:甲种和乙种在内容上是没有差的 法院也不会因为是乙种就 08/11 09:07
13F:→ Eventis: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陈述,皆为传闻,与甲乙种无涉. 08/11 09:07
14F:→ awanderer:认定是传闻证据 何以甲种就不是传闻证据呢?? 08/11 09:07
15F:→ Eventis:我上面都没有写甲乙种,适用同样的传闻法则与传闻例外:) 08/11 09:08
16F:→ awanderer:E大英明~~~ 08/11 09:08
17F:→ Eventis:尤其159条立法理由指明206为传闻例外,更可见监定意见(在此 08/11 09:14
18F:→ Eventis:即诊断证明,医师本於其专门知识,辅助法院判断特定证据问题 08/11 09:16
19F:→ Eventis:之意见,另参林钰雄师,刑诉(上),pp.530,所举关於医师之设例 08/11 09:16
20F:→ Eventis:),於审判外以书面陈述,为传闻书面无疑.文义中并无特区分意 08/11 09:18
21F:→ Eventis:见之种类,故知甲乙种/诉讼用等分类,并不影响法院之评价. 08/11 09:18
22F:→ Eventis:真的偷懒的话,就....调病历啊0.0",刑事调病历,民事调卷宗. 08/11 09:21
23F:推 awanderer:但有的实务见解认为诊断书仍为医生个人对病患之判断,不 08/11 09:23
24F:→ awanderer:具有特信性文书之例行性及公开性,故需传唤医生到庭以 08/11 09:24
25F:→ awanderer:类似监定证人(160除以~)的地位出庭说明。若认为是监定人 08/11 09:26
26F:→ awanderer:之监定报告视之,实务上认为监定人必须法官或检察官事前 08/11 09:27
27F:→ awanderer:选任使得为之,故医生於前次诊断之报告要作为监定报告 08/11 09:28
28F:→ awanderer:或有困难,是否仍需命医生再次监定而提出报告呢? 08/11 09:28
29F:→ aznpanda9:感谢楼上的回答 其实就那天看来她伤的是不重,但真实如 08/11 13:26
30F:→ aznpanda9:我们并不敢肯定 所以才希望搞懂说证明什麽是有效与无效 08/11 13:27
31F:推 depravity:大不了重开甚至传医师而已争执这不会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 08/11 13:31
32F:→ depravity:你该争执的是前车是否要为後车没保持安全距离没注意车前 08/11 13:33
33F:→ depravity:状况来负责 08/11 13:34
34F:→ aznpanda9:感谢D大 08/11 15:25
35F:→ Eventis:所以我才一开始就写了"如果不是......"XD 08/11 17:54
36F:→ Eventis:至於我写特信文书是先放在病历上,这个因为有实定法的依据, 08/11 17:55
37F:→ Eventis:实际上也是医师依当场见闻及其专业知识所作成之纪录与判断 08/11 17:56
38F:→ Eventis:从这里才会引出如果是从病历中誊出的情况不应认为失去此等 08/11 17:57
39F:→ Eventis:性质的看法,盖其既当场见闻并随即记录,且依当时情况,并非 08/11 18:00
40F:→ Eventis:可预期其有特为讼制作书类之动机,故其记载出於知觉,记忆, 08/11 18:00
41F:→ Eventis:真诚性等之瑕疵程度与可能性,有类於一般特信文书之情形. 08/11 18:03
42F:→ Eventis:基础都是从病历本身出来,而不是直接去判断诊断证明. 08/11 18:03
43F:→ Eventis:类此莫过於92年那个刑事诉讼新制法律问题研讨会,关於一狗 08/11 18:10
44F:→ Eventis:票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的研讨判断XD 08/11 18:11
45F:→ Eventis:不过在医师(其实应该说监定意见大多都有这问题),有个大问 08/11 18:12
46F:→ Eventis:题其实是医师这种一秒中不知道多少钱飞过去的职业来说,实 08/11 18:13
47F:→ Eventis:在是很不愿意来作证啊....Orz....这种来了结果他搞个四不 08/11 18:14
48F:→ Eventis:一没有(医师每天接的病人有的数以百计,你要他说记得几个月 08/11 18:15
49F:→ Eventis:前某个个案细节,也未必容易),最後最多也就只能将病历记录 08/11 18:16
50F:→ Eventis:另付监定,毕竟什麽事件,状况,都"过去"了Orz 08/11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