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kchauo (4322)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部落格所有權
時間Tue Aug 10 21:28:33 2010
事實經過:
友人經營一家數位輸出店,因業務及員工日增故訂定“內部管理辦法”以期有效
管理員工。
其中為釐清資訊媒體之所屬權故訂有一條『凡為本社經營、生產及連繫而架設使
用之部落格、FTP、電子郵件、網際網路...等均視為本社財產,員工於離職前均
應按本辦法離職規定完成帳號及密碼之移交........』
問題:
一、其中部落格為輸出店成立之初請員工以個人名義申請架設並由其管理,如果
此員工爾後離職前述管理辦法是否可約束其確保帳號及密碼之移交?有無牴
觸法律?
二、日前該員工私自將部落格升級並自己付費,友人堅持由輸出店付未獲同意,
雙方堅持!如此情況再問一次問題一的問題。
三、因業務日增部落格已有稍許廣告,如以後有廣告收入則屬於何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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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32.156
1F:推 hoboks:看起來該員工不同意條款 對他無拘束力 08/10 22:20
2F:→ Eventis:一樣都是討厭的工作規則的問題Orz..... 08/10 23:51
3F:→ Eventis:工作規則的問題在於就經營管理上的要求,確有賦予管理者一 08/10 23:52
4F:→ Eventis:定的,對於工作事務,勞動條件的變更的機會;另一方面要平衡 08/10 23:53
5F:→ Eventis:的風險,則是一來勞工的既得權益或條件產生變化,可能有利或 08/10 23:54
6F:→ Eventis:不利,另一方面是個別的勞工未必有足夠的實力平等地與雇主 08/10 23:55
7F:→ Eventis:協調. 08/10 23:55
8F:→ Eventis:但是這一則稍微還有不太相同的地方在於雙方有借名的關係, 08/10 23:57
9F:→ Eventis:實體的權利義務依內文猜測應該直接歸屬於雇主,費用等亦皆 08/10 23:58
10F:→ Eventis:在之前由店內負擔,員工只是為雇主的利益而管理支配. 08/11 00:01
11F:→ Eventis:因此不論從僱傭關係的角度,或從借名契約的角度,至少向來為 08/11 00:02
12F:→ Eventis:店內使用的內容應該都可以依不完全給付的法律關係請求為適 08/11 00:02
13F:→ Eventis:當之維護. 其實只是過了一個借名而已,不然今天如果是公司 08/11 00:04
14F:→ Eventis:自己架設之主機,科技公司管理內網的伺服器,管理人員離職卻 08/11 00:05
15F:→ Eventis:無法對之"卸甲"的話,豈非天下大亂? 08/11 00:05
16F:→ Eventis:建議以後類似這種東西,該自己出名的還是自己出名,所謂必也 08/11 00:06
17F:→ Eventis:正名乎,名實不符會惹出的麻煩不只一點兩點Orz 08/11 00:06
18F:→ ykchauo:感謝以上詳細解答! 08/11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