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kchauo (4322)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部落格所有权
时间Tue Aug 10 21:28:33 2010
事实经过:
友人经营一家数位输出店,因业务及员工日增故订定“内部管理办法”以期有效
管理员工。
其中为厘清资讯媒体之所属权故订有一条『凡为本社经营、生产及连系而架设使
用之部落格、FTP、电子邮件、网际网路...等均视为本社财产,员工於离职前均
应按本办法离职规定完成帐号及密码之移交........』
问题:
一、其中部落格为输出店成立之初请员工以个人名义申请架设并由其管理,如果
此员工尔後离职前述管理办法是否可约束其确保帐号及密码之移交?有无抵
触法律?
二、日前该员工私自将部落格升级并自己付费,友人坚持由输出店付未获同意,
双方坚持!如此情况再问一次问题一的问题。
三、因业务日增部落格已有稍许广告,如以後有广告收入则属於何人?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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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3.132.156
1F:推 hoboks:看起来该员工不同意条款 对他无拘束力 08/10 22:20
2F:→ Eventis:一样都是讨厌的工作规则的问题Orz..... 08/10 23:51
3F:→ Eventis:工作规则的问题在於就经营管理上的要求,确有赋予管理者一 08/10 23:52
4F:→ Eventis:定的,对於工作事务,劳动条件的变更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平衡 08/10 23:53
5F:→ Eventis:的风险,则是一来劳工的既得权益或条件产生变化,可能有利或 08/10 23:54
6F:→ Eventis:不利,另一方面是个别的劳工未必有足够的实力平等地与雇主 08/10 23:55
7F:→ Eventis:协调. 08/10 23:55
8F:→ Eventis:但是这一则稍微还有不太相同的地方在於双方有借名的关系, 08/10 23:57
9F:→ Eventis:实体的权利义务依内文猜测应该直接归属於雇主,费用等亦皆 08/10 23:58
10F:→ Eventis:在之前由店内负担,员工只是为雇主的利益而管理支配. 08/11 00:01
11F:→ Eventis:因此不论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或从借名契约的角度,至少向来为 08/11 00:02
12F:→ Eventis:店内使用的内容应该都可以依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关系请求为适 08/11 00:02
13F:→ Eventis:当之维护. 其实只是过了一个借名而已,不然今天如果是公司 08/11 00:04
14F:→ Eventis:自己架设之主机,科技公司管理内网的伺服器,管理人员离职却 08/11 00:05
15F:→ Eventis:无法对之"卸甲"的话,岂非天下大乱? 08/11 00:05
16F:→ Eventis:建议以後类似这种东西,该自己出名的还是自己出名,所谓必也 08/11 00:06
17F:→ Eventis:正名乎,名实不符会惹出的麻烦不只一点两点Orz 08/11 00:06
18F:→ ykchauo:感谢以上详细解答! 08/11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