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ny (蝦米丁)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請問一事不二告跟誣告罪
時間Mon Aug 9 14:46:35 2010
事實經過:
小弟是擔任社區管委會的第八九屆的主委,因為追討A住戶所積欠的管理費,被B住戶
質疑少追討1005元,並且一狀告到法院「背信」,最後檢方以不起訴結案。
但B住戶翻出了97年8/1日第七屆委員會的一份公告,公告上記載著A住戶所欠繳的金額
,所以他又去告了我「業務登載不實」,因為B住戶認為還是少扣了1005元。
P.S.公告上有註記第七屆管委會公告。
問題:
1:請問一下,這事件是不是符合「一事不二告」的原則?
2:B住戶拿第七屆委員會公告的資料,來告我這個第八屆的委員「業務登載不實」,
是否構成了誣告罪?
以上,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9
1F:推 hsinyeh:有沒有違反檢察官會決定 08/09 15:46
2F:→ hsinyeh:2.沒有 很難 08/09 15:46
3F:→ hcya:不起訴處分後若發現新證據,檢察官仍然可以直接起訴喔~ 08/10 00:43
4F:→ earny:其實~我覺得很無耐,我只是依照第七屆委員會未完成的事項 08/10 00:55
5F:→ earny:繼續去執行,一來被告背信..2來 第七屆的公告 告我這個第八屆 08/10 00:55
6F:→ earny:的委員.....業務登載不實..這不是很奇怪嗎? 08/10 00:56
7F:→ earny:依二樓的說法..我又不能告對方誣告..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 08/10 00:57
8F:→ earny:依B住戶的做法..現在在土城的應該是馬囧 不是 阿扁.. 08/10 00:59
9F:推 hsinyeh:參照44台上892判例 只要不是捏造事實都沒誣告問題 08/10 13:26
10F:→ earny:所以H大的意思是..只要該張公告是存在的..就不會有誣告的問 08/10 14:31
11F:→ earny:題?真是不解呀.. 08/10 14:32
12F:→ earny:但我比較執著困惑的部份是..公告上明明就寫著第七屆管委會公 08/10 14:37
13F:→ earny:告,但該住戶卻執意認為是我偽造的...我的任期是11月開始.. 08/10 14:38
14F:→ phantomli:刑法「誣告」罪處罰的是「虛捏事實、設詞構陷」,搞不清 08/10 14:56
15F:→ phantomli:楚狀況、弄錯對象,均不在處罰之列。 08/10 14:57
16F:→ earny:謝謝P大....我懂了..簡單明瞭.. 08/10 14:58
17F:→ phantomli:從本件事實看,他告業務登載不實,可能是以為「之前有欠 08/10 14:58
18F:→ phantomli:這麼多,現在突然少了~$%#%@」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 08/10 14:59
19F:→ phantomli:告訴,雖然很煩,但不構成誣告~ 08/10 15:00
20F:→ earny:P大...其實金額完全都沒有變..但住戶覺得他的算法才是對的 08/10 15:00
21F:→ earny:而以他的算法來說還要往上加1005元。 08/10 15:01
22F:→ earny:而管委會催收的金額從第五屆開始 一直都是這個金額。只是我 08/10 15:02
23F:→ earny:比較倒楣,輪到我時就告我了...XD 08/10 15:02
24F:→ earny:依事件來說,應該是「告錯對象」....話說這樣照成我要出庭的 08/10 15:03
25F:→ earny:困擾....可以求償嗎?XDDDDD 08/10 15:03
26F:→ phantomli:是呀,所以我用引號表示「他的想法」,這種不在其位,又 08/10 15:04
27F:→ phantomli:謀其政的人,不要理他。只會愈理愈煩~ 08/10 15:05
28F:→ earny:其實我想要告個誣告..讓他跑跑法院練身體,不曉得會不會變誣 08/10 15:06
29F:→ earny:誣告呢? 08/10 15:06
30F:→ earny:不過該住戶 每個月都有來開管委會的例會,也有簽到..這樣能 08/10 15:07
31F:→ earny:夠證明他其實沒有告錯對象嗎? 08/10 15:08
32F:→ phantomli:冤冤相報何時了?又不是有什麼深仇大恨,只是一時不爽, 08/10 15:18
33F:→ phantomli:這樣值得嗎?當然,你有憲法保障你的訴訟實施權,他要反 08/10 15:19
34F:→ phantomli:過來告你誣告他誣告(好繞舌),其難度跟你告他誣告都一樣 08/10 15:19
35F:→ phantomli:難(要怎麼證明誣告故意?)而且,平心而論,這不是弭平 08/10 15:20
36F:→ phantomli:紛爭的好方法。 08/10 15:21
37F:→ hoboks:請參考LAW版 #1BmprIPZ 台灣法律就是會保護亂告的人 08/10 16:20
38F:→ hoboks:有方法破解煩請告之 我也不爽這種人很久了 08/10 16:20
39F:推 hsinyeh:那篇文章討論 如果真要修169的話 搞不好會被宣判違憲.. 08/10 16:41
40F:→ earny:最後一個問題..因為告錯對象..但我需要請假去做筆錄..請假 08/10 16:51
41F:→ earny:去出偵查庭..我可以提損害賠償嗎? 08/10 16:52
42F:推 hoboks:很難 你的利益受到損害 需要對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之 08/10 17:30
43F:→ hoboks:如同h大講的 司法受益權釋憲法層次賦予的權能 難以跟違背 08/10 17:31
44F:→ hoboks:善良風俗沾上邊 08/10 17:31
45F:→ hoboks:第一句沒講清楚 你利益受到損害須對方背於善良風俗才有賠償 08/10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