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租屋疑問
時間Fri Aug 6 21:52:05 2010
※ 引述《wxy0507 (棒球)》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家父租了一間店面,平常都是由他的委託人(女兒)管理收房租,房屋所有權人(被繼承人)
: 過世後,繼承人人是子女,但是繼承人有10多人(子女),繼承人要求重新訂合約,
: 並繳租金,但是我們已經繳租金給予委託人,開了1年的票給他了,他們還警告說
: 要租給其他人,還要告我們侵占。
: 委託人有父親生前的委託書,上面大意是說 {房屋由他女兒管理 租金讓她當生活費}
: 問題:
: 那張委託書在死亡後是否有效?
: 合約是否還生效(合約是跟委託人簽的)
: 我們該如何主張
: 家裡沒人懂法律 拜託板上朋友
1.租賃關係部份
被繼承人(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交由女兒管理,應解釋為委任伊女兒就有關房屋
使用收益之部分處分之,令尊與管理人所簽訂的契約,實際之契約當事人應係令尊
及被繼承人
2.繼承關係部份
該房屋的所有權當然為繼承人所共有,只是該房屋上之租賃關係為被繼承人之債權
債務關係,亦為繼承人所共同繼承之財產權,所以令尊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仍合法存
在,只是契約的對造當事人變成所有繼承人,不用擔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3.房租應歸何人所有
被繼承人於生前曾訂有一委任契約及贈與契約之混合契約,委任伊女兒管理該房屋,
並贈與其該房屋租賃所得之租金,所以被繼承人生存時令尊將租金繳給伊女兒是合
法之行為,其他人亦不能表示意見。爭議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伊女兒是否仍得繼
續保有租金。
(以下為個人意見,正確性有待高手檢視,原po可先不急著參考)
個人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契約係繼續性贈與契約,只要租賃關係存在,
租賃期間所有之租金均贈與給管理人,應可認為屬於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應共
同繼承之,故管理人可以合法取得該筆租金,而令尊向伊繳付租金亦屬合法
總之無論如何此僅為民事上之糾紛,令尊占有該房屋係合法之行為,不會有刑事上
之責任,可以不用擔心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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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wanderer:先不急著看,我打的很沒把握XDDDD 08/06 21:52
2F:推 wxy0507:感謝你 08/06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