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继承] 租屋疑问
时间Fri Aug 6 21:52:05 2010
※ 引述《wxy0507 (棒球)》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家父租了一间店面,平常都是由他的委托人(女儿)管理收房租,房屋所有权人(被继承人)
: 过世後,继承人人是子女,但是继承人有10多人(子女),继承人要求重新订合约,
: 并缴租金,但是我们已经缴租金给予委托人,开了1年的票给他了,他们还警告说
: 要租给其他人,还要告我们侵占。
: 委托人有父亲生前的委托书,上面大意是说 {房屋由他女儿管理 租金让她当生活费}
: 问题:
: 那张委托书在死亡後是否有效?
: 合约是否还生效(合约是跟委托人签的)
: 我们该如何主张
: 家里没人懂法律 拜托板上朋友
1.租赁关系部份
被继承人(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交由女儿管理,应解释为委任伊女儿就有关房屋
使用收益之部分处分之,令尊与管理人所签订的契约,实际之契约当事人应系令尊
及被继承人
2.继承关系部份
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为继承人所共有,只是该房屋上之租赁关系为被继承人之债权
债务关系,亦为继承人所共同继承之财产权,所以令尊所签订之租赁契约仍合法存
在,只是契约的对造当事人变成所有继承人,不用担心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3.房租应归何人所有
被继承人於生前曾订有一委任契约及赠与契约之混合契约,委任伊女儿管理该房屋,
并赠与其该房屋租赁所得之租金,所以被继承人生存时令尊将租金缴给伊女儿是合
法之行为,其他人亦不能表示意见。争议在於被继承人死亡後,伊女儿是否仍得继
续保有租金。
(以下为个人意见,正确性有待高手检视,原po可先不急着参考)
个人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所为之赠与契约系继续性赠与契约,只要租赁关系存在,
租赁期间所有之租金均赠与给管理人,应可认为属於被继承人之债务,继承人应共
同继承之,故管理人可以合法取得该笔租金,而令尊向伊缴付租金亦属合法
总之无论如何此仅为民事上之纠纷,令尊占有该房屋系合法之行为,不会有刑事上
之责任,可以不用担心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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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02.100
1F:→ awanderer:先不急着看,我打的很没把握XDDDD 08/06 21:52
2F:推 wxy0507:感谢你 08/06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