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ifan (NAIFA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關於離職違約金
時間Thu Aug 5 11:59:48 2010
事實經過:
(已爬文和看過勞基法)
我是剛畢業的學生,從事編輯工作,跟公司簽了一年約,從5/4開始上班。
當初的合約上寫著,試用期三個月,並且沒有勞健保,
試用期間若雇主不滿意可隨時停止契約,三個月過後方正式聘用並享勞健保
老板則是說,若是試用期間我也覺得不適合這份工作,可以比照辦理離職
工作時數方面,我每週工作時數為44小時,比勞基法規定多出的那四小時是沒有加班費的
關於離職的部份,合約上寫著,合約期間,若無故離職,須賠償前一個月全薪的2.5倍
但公司的人事章程中也有寫到,合約期間,只要遵照離職程序,便不算違約
離職程序是規定:不滿三個月,需於三天前提出離職
滿三個月不滿一年,須於七天前提出離職
我因為決定出國進修,因此在8/4向老闆提出離職的要求
但老闆卻認為我有違約的行為,須賠償六萬塊錢
在我提出人事章程的離職程序規定時,老闆卻又改口說勞基法只是職業道德規範而已
堅持我要離職就必須賠償違約金六萬,我不肯答應,於是便說我要回家跟媽媽告知此事
老闆立刻說要再討論‧最後的結論是要我賠償一千塊當作中止契約
並且要求簽署關於這份契約處理方式的保密條款
對我來說,違約金的金額不是重點所在
而是因為我認為我並未違約,這要求不合理,因此我並沒有答應,目前還在溝通中。
問題:
我想確認的是,在違反勞基法的情況之下,我所簽的這份合約是否是沒有效的!
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的:
在合約部分,並沒有一式兩份持有,而是只有一份保存在公司
試用期間本來就應該享有勞健保,每兩週工時不能超過84小時
加班需要给付加班費(完全沒有,還規定要超過一小時才能報加班)
在我8/4提出離職的時候,還是在試用期間(5/4~8/4),照理說我離職本來就沒有違約
就算在非試用期,只要我有符合離職程序依規定天數提前告知
並且協助完成交接,我的離職就沒有任何違約的問題
而且,勞基法中也有寫到,若是勞工並未享有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所保障的權益
是可以提前告知並離職的,那我沒有享有勞健保跟超時工作無加班費的部份
就已經明顯抵觸勞基法了,我當然可以離職。
以上是我自己查資料跟爬版後的理解,不知道這些理解是否有誤?
若是我的確沒有違約,而他們的合約又確實跟勞基法牴觸而無效,
我也確實已盡到提前(很多)告知離職,並願意協助進行交接
那我是否可以堅持不付違約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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