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ifan (NAIFA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关於离职违约金
时间Thu Aug 5 11:59:48 2010
事实经过:
(已爬文和看过劳基法)
我是刚毕业的学生,从事编辑工作,跟公司签了一年约,从5/4开始上班。
当初的合约上写着,试用期三个月,并且没有劳健保,
试用期间若雇主不满意可随时停止契约,三个月过後方正式聘用并享劳健保
老板则是说,若是试用期间我也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可以比照办理离职
工作时数方面,我每周工作时数为44小时,比劳基法规定多出的那四小时是没有加班费的
关於离职的部份,合约上写着,合约期间,若无故离职,须赔偿前一个月全薪的2.5倍
但公司的人事章程中也有写到,合约期间,只要遵照离职程序,便不算违约
离职程序是规定:不满三个月,需於三天前提出离职
满三个月不满一年,须於七天前提出离职
我因为决定出国进修,因此在8/4向老板提出离职的要求
但老板却认为我有违约的行为,须赔偿六万块钱
在我提出人事章程的离职程序规定时,老板却又改口说劳基法只是职业道德规范而已
坚持我要离职就必须赔偿违约金六万,我不肯答应,於是便说我要回家跟妈妈告知此事
老板立刻说要再讨论‧最後的结论是要我赔偿一千块当作中止契约
并且要求签署关於这份契约处理方式的保密条款
对我来说,违约金的金额不是重点所在
而是因为我认为我并未违约,这要求不合理,因此我并没有答应,目前还在沟通中。
问题:
我想确认的是,在违反劳基法的情况之下,我所签的这份合约是否是没有效的!
我自己的理解是这样的:
在合约部分,并没有一式两份持有,而是只有一份保存在公司
试用期间本来就应该享有劳健保,每两周工时不能超过84小时
加班需要给付加班费(完全没有,还规定要超过一小时才能报加班)
在我8/4提出离职的时候,还是在试用期间(5/4~8/4),照理说我离职本来就没有违约
就算在非试用期,只要我有符合离职程序依规定天数提前告知
并且协助完成交接,我的离职就没有任何违约的问题
而且,劳基法中也有写到,若是劳工并未享有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所保障的权益
是可以提前告知并离职的,那我没有享有劳健保跟超时工作无加班费的部份
就已经明显抵触劳基法了,我当然可以离职。
以上是我自己查资料跟爬版後的理解,不知道这些理解是否有误?
若是我的确没有违约,而他们的合约又确实跟劳基法抵触而无效,
我也确实已尽到提前(很多)告知离职,并愿意协助进行交接
那我是否可以坚持不付违约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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