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donesia (es cendol 好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消費者主動聚集 也能算是訪問買賣嗎?
時間Thu Aug 5 01:18:59 2010
事實經過:
家中長者常和附近鄰居到市區一房屋內聚集"聽廣告"--內容似乎
是在推銷一些養生產品,但每次都會贈送一些生活用品。前天家
中長者帶回一瓶浴鹽,賣價5000,且已被家人開封。我看標
示都是韓文跟少數英文,中文標示只有寫成份而且不詳盡(英文
寫的是"甲殼素鹽"但中文寫成份是珍珠粉、遠紅外線粉末等莫名
的東西),氣味還有點臭酸,也無有效期限。
問題:我看過消保法,以上標示不符的話違反第二章第四節的
24、25條,但不知道這個該如何應用。(我們主要要退費
,除可以說不退費就舉發外,不知該如何有效應用呢?)另外
比較可以用的條款如下: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個有分享,但是像這種主動聚集的場合是否也適用呢?
另外關於產品有異味,這個地方是否也有條文可使用呢?
謝謝各位<(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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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33.89
1F:推 hoboks:所以還在七天內嗎? 08/05 01:22
2F:→ Indonesia:有~還在七天內! 08/05 01:23
3F:→ Indonesia:聽說該公司有說可以退 但是開封就不可 這成立嗎? 08/05 01:24
4F:→ Indonesia:還是若屬訪問買賣才成立? 08/05 01:25
5F:推 hoboks:你直接當成訪問買賣去處理 反正到最後是交給法官判斷 08/05 01:32
6F:→ hoboks:過程描述不清處不太有辦法判斷是否為訪問買賣 08/05 01:33
7F:→ ZEROTOHERO:找得到人退比較重要,通常這種一個月後就找無人了.. 08/05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