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maross (RomaRos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以遊戲帳號為買賣標的的效力?
時間Thu Aug 5 01:16:57 2010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CMMZ3V7 ]
作者: romaross (RomaRoss)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以遊戲帳號為買賣標的的效力?
時間: Wed Aug 4 21:18:56 2010
FACT:
身邊友人兩禮拜前,與一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網路遊戲帳號的買賣交易. 後他法定代理
人不允許,打電話要求友人將切結書收回(不太清楚切結書效力). 聽友人說法是買賣價金
10K,採取分期付款(付條件買賣?)並已取得4K. 目前狀況是遊戲帳號內虛擬物品及金幣已
有減損,對方法定代理人目前與友人協商再給付2~3K.
ISSURE:
1.在申請帳號時,已明文規定帳號不得買賣.內部規範上是被查到有帳號被刪除的風險.
可是不知道這規定是不是受上位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與禁止而無效.
2.先無論上述有效與否,對方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齣買賣,應視作意思表示無效,故買賣契
約不成立.我方應返還對方法定代理人先前給付之價金. 惟對方對於遊戲帳號內的虛
擬道具及金幣已有所減損,這是否該當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對方獲得利益,係由於
我方給付,且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並無法律上的原因. (王澤鑑 不當得利2009 p.46 的
案例直覺有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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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弟只是很嫩的法律系學生,一點小問題想請問板上的許多職業道長們的意見.
並想知道關於虛擬寶物或遊戲帳號為標的的契約有無相關期刊論文研究
或著實務判決.例可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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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剛看了某虛寶交易網,切結書似乎就是書面契約(小弟孤陋寡聞)
目前進展是對方願意再給付2~3K後和解
不過假日要再去談
雖如此還是想在法理上有站的住腳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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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2:
那張切結書(書面契約)似乎需要雙方的身分證影本,故友人應該知道對方係未成年人
因為一直不確定申請帳號時,那同意書的法律定性,所以誤將其和民71綁在一起想,現已豁
然開朗.
最後還是謝謝各位提供的意見,不過還是想知道在學術上,對於這種帳號或著虛擬寶物有無
研究文章.
聽友人說,對方問過律師說帳號不能買賣,故他認為站的住腳. 可是既然交易帳號並無法律
明文禁止,僅內部規定若交易,則該公司有刪除帳號的權力. 那我想帳號應該還是能作為買
賣標的(灰暗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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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7.187
1F:→ snowtoya:71是指法律吧?帳號不得買賣是與遊戲公司定型化契約 08/0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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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7.187
※ 編輯: romaross 來自: 114.47.17.187 (08/05 01:21)
2F:推 ChrisBear:1.no 71 72 2.看對方於買賣時有無施炸詐術表示成年 08/05 03:17
3F:→ ChrisBear:If Yes 責買賣契約仍有效 若無責經法代拒絕後則K無效 08/05 03:17
4F:→ ChrisBear:此時回歸民法第259條規定 要雙方互負返還義務 08/05 03:18
5F:→ ChrisBear:對於帳號裝備金錢有耗損幣份如果不可回覆買賣K之前 08/05 03:18
6F:→ ChrisBear:耗損部分 (更正) 08/05 03:19
7F:→ ChrisBear:則可針對無法回覆原狀部分求償 08/05 03:19
8F:→ ChrisBear:259條是特殊不當得利優先適用179 08/05 03:20
9F:→ ChrisBear:直接用259 260就可以求償 當然要用179 184也可以 08/05 03:20
10F:→ ChrisBear:反正實務通說都採請求權競合非法條競合(日本實務)說 08/05 03:21
※ 編輯: romaross 來自: 114.47.17.187 (08/05 13:54)
※ romaross:轉錄至看板 SCU_LAWS 08/05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