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maross (RomaRos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问题] 以游戏帐号为买卖标的的效力?
时间Thu Aug 5 01:16:57 2010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CMMZ3V7 ]
作者: romaross (RomaRoss)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以游戏帐号为买卖标的的效力?
时间: Wed Aug 4 21:18:56 2010
FACT:
身边友人两礼拜前,与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网路游戏帐号的买卖交易. 後他法定代理
人不允许,打电话要求友人将切结书收回(不太清楚切结书效力). 听友人说法是买卖价金
10K,采取分期付款(付条件买卖?)并已取得4K. 目前状况是游戏帐号内虚拟物品及金币已
有减损,对方法定代理人目前与友人协商再给付2~3K.
ISSURE:
1.在申请帐号时,已明文规定帐号不得买卖.内部规范上是被查到有帐号被删除的风险.
可是不知道这规定是不是受上位民法第71条规定,违反强制与禁止而无效.
2.先无论上述有效与否,对方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这出买卖,应视作意思表示无效,故买卖契
约不成立.我方应返还对方法定代理人先前给付之价金. 惟对方对於游戏帐号内的虚
拟道具及金币已有所减损,这是否该当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 对方获得利益,系由於
我方给付,且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泽监 不当得利2009 p.46 的
案例直觉有点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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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弟只是很嫩的法律系学生,一点小问题想请问板上的许多职业道长们的意见.
并想知道关於虚拟宝物或游戏帐号为标的的契约有无相关期刊论文研究
或着实务判决.例可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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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刚看了某虚宝交易网,切结书似乎就是书面契约(小弟孤陋寡闻)
目前进展是对方愿意再给付2~3K後和解
不过假日要再去谈
虽如此还是想在法理上有站的住脚的地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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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2:
那张切结书(书面契约)似乎需要双方的身分证影本,故友人应该知道对方系未成年人
因为一直不确定申请帐号时,那同意书的法律定性,所以误将其和民71绑在一起想,现已豁
然开朗.
最後还是谢谢各位提供的意见,不过还是想知道在学术上,对於这种帐号或着虚拟宝物有无
研究文章.
听友人说,对方问过律师说帐号不能买卖,故他认为站的住脚. 可是既然交易帐号并无法律
明文禁止,仅内部规定若交易,则该公司有删除帐号的权力. 那我想帐号应该还是能作为买
卖标的(灰暗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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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17.187
1F:→ snowtoya:71是指法律吧?帐号不得买卖是与游戏公司定型化契约 08/0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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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17.187
※ 编辑: romaross 来自: 114.47.17.187 (08/05 01:21)
2F:推 ChrisBear:1.no 71 72 2.看对方於买卖时有无施炸诈术表示成年 08/05 03:17
3F:→ ChrisBear:If Yes 责买卖契约仍有效 若无责经法代拒绝後则K无效 08/05 03:17
4F:→ ChrisBear:此时回归民法第259条规定 要双方互负返还义务 08/05 03:18
5F:→ ChrisBear:对於帐号装备金钱有耗损币份如果不可回覆买卖K之前 08/05 03:18
6F:→ ChrisBear:耗损部分 (更正) 08/05 03:19
7F:→ ChrisBear:则可针对无法回覆原状部分求偿 08/05 03:19
8F:→ ChrisBear:259条是特殊不当得利优先适用179 08/05 03:20
9F:→ ChrisBear:直接用259 260就可以求偿 当然要用179 184也可以 08/05 03:20
10F:→ ChrisBear:反正实务通说都采请求权竞合非法条竞合(日本实务)说 08/05 03:21
※ 编辑: romaross 来自: 114.47.17.187 (08/05 13:54)
※ romaross:转录至看板 SCU_LAWS 08/05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