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gon (桔梗)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國外旅遊契約書
時間Sun Aug 1 01:20:50 2010
事實經過:
主辦畢旅,在看旅行社寄來的契約書有一點讓我很困惑--
第三十三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
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
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
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問題:
想請問提供運輸工具的服務業者算不算民法224條,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
這個旅行社有沒有排除損害賠償責任的嫌疑啊?
如果有的話該怎麼跟旅行社談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第一次跟同學主辦大學畢旅,對學生來說算是筆很大的花費,因此頗為擔心。
有修一點法律系的課程,但真正要讀定型化契約書還是頗吃力ˊ ˋ,
有待版上的大大解惑(拜)
--
Stay where you are, with what you have, make something
out of it and never be satisfied. ----George Carv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62.251
1F:→ alawyer:不需要談。因為如果是肯定,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處理( 08/01 01:37
2F:→ alawyer:請自行查閱);如果是否定,就更不需要談。 08/01 01:38
3F:→ jigon:感謝。 請問是肯定還是否定呢?(淚) 08/01 01:41
4F:→ alawyer:請先看一下民法第514條之10及之11,然後自己想想看。 08/01 01:48
5F:→ jigon:嗯嗯,看了這兩條,意思是如果提供交通的業者有過失的話,旅 08/01 02:03
6F:→ jigon:行社才要負責;沒有的話就不用的意思嗎? 至於514-11看不太 08/01 02:03
7F:→ jigon:跟民法224條的關係(太笨) (有種白修民總的感覺了……) 08/01 02:04
8F:→ alawyer:不是,是旅行業者的主要責任是在於協助旅客向對方求償~ 08/01 02:16
9F:→ alawyer:所以原po這條款,並沒有遠離民法關於旅遊篇的規定。 08/01 02:17
10F:→ jigon:非常感謝alawyer大花時間回答我的問題!(敬禮) 08/01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