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POPO (小P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警察罰『未帶行照』的合理性?
時間Sat Jul 31 23:52:31 2010
事實經過:
主要是先出了一場車禍,箱型車追撞機車,
本人為機車騎士,騎著
機車A(因為之後有分不同機車,所以將此機車暫名為A),
警察甲在肇事現場要求本人出示
機車A行照,
但因為本人被撞受傷,精神較差,
回答了
警察甲身上並沒有攜帶
機車A行照(事後發現行照在
機車A上),
之後送往醫院,另一名
警察乙又問是否攜帶行照,
但是行照在
機車A上,
機車A也不在身邊,所以也回答沒有帶
機車A行照。
當天下午騎了
機車B到交通隊作筆錄,
警察乙再次要求出示
機車A的行照,但是本人卻忘
機車A的行照在
機車A上,
沒有攜帶至交通隊,要求家人送來,但
警察乙回答「來不及了」,
做完筆錄後
警察乙當場在交通隊開了一張
機車A『未帶行照』。
問題:
請問這種開單方式合法合理嗎?
因為他開的時間點已經是『事後』的情況了,
不像是臨檢或者駕駛機車的情況下開的。
而且開單的那位
警察乙並沒有在【隨車攜帶行照】之下開單。
(也就是說
警察乙並沒有在本人和
機車A同時存在的時間點下開單,
也沒有見過本人和
機車A同時存在的情況)
附上法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
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
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
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未隨車
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
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http://210.69.99.15/Law_ShowAll.php?LawID=E0130
先感謝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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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87.222
※ 編輯: GOPOPO 來自: 61.217.187.222 (07/31 23:57)
※ 編輯: GOPOPO 來自: 61.217.187.222 (08/01 00:08)
1F:→ even0213:我覺得合理啊 是你說沒帶的.事後說有帶.也怪怪的 08/01 00:48
2F:→ ZEROTOHERO:重點是,你當場的確是提示不出行照,所以個人認為合理. 08/01 02:16
3F:→ ZEROTOHERO:如果認為這有爭議,可以向交通法院申訴,但是個人認為 08/01 02:18
4F:→ ZEROTOHERO:如果警察甲作證表示,你事發時的確回答未帶行照,那你申 08/01 02:19
5F:→ ZEROTOHERO:訴,應該很難成立. 08/01 02:19
6F:推 awanderer:警察可以說他舉發的是你當時未隨車攜帶行照 08/01 19:51
7F:→ awanderer:裁處權時效有三年,他三年之內開罰單給你都是合法的 08/01 19:51
8F:→ enterpirse:以前印象中也看過這個案例 08/01 20:51
9F:→ whiteshow:更正a大...好像是三個月內告發才有效不是三年!! 08/02 02:45
10F:推 awanderer:依道交條例第90條規定,的確是三個月 我翻到行政罰法了 08/02 08:55
11F:→ awanderer:抱歉 也謝謝w大指正 感恩^ ^ 08/02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