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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住台北大學附近,半夜約三點左右走路去合江街上的小7買啤酒 然後回程看到兩個警察在台北大學附近的路口站著,因為空手拿三瓶 啤酒(還有隨身帶的相機),所以整理了一下,然後要過路的時後 就被這兩位攔住了,要我出示身份證件,問東問西,大概是根據警察的 直覺攔人吧,(話說,在他們攔我前一輛車子闖紅燈也沒見他們行動) 我說我沒有義務,他們就說依法他們有權這樣做,還口口聲聲的說也是為了 我的安全啊什麼的(我必需說我完全不相信這說法,因為不久前才有兩男一女經 過大聲叫囂罵髒話,也沒見他們被攔啊?),最後因為不想擼下去 就給他看身份證,然後他們就說什麼你戶籍是宜蘭,怎麼在這裡出現? 還問什麼住哪邊啦,怎麼不更改戶籍地址啦?(啊我們這裡是中國嗎?? 我 是違法移居的農民工嗎???) 現在工作在做什麼啊(是懷疑我是偷渡客嗎?我身份證都給你看了) 我很明白這已經超越他們職權了,但我還是如實告知, 最後誇張的來了,居然要看看我相機裡拍的東西才肯放行。 這完全是不合法的,對吧? 問題: 回來就上網查了一下警職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來看看第六條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我雙手捧著三罐啤酒,還背著相機,你覺得我有什麼能耐去犯罪嗎?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同上,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 要者。 這條也說不過去,總不能說相機是兇器吧?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還是一樣,看不出來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這條的意義是? (._.?)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我唯一覺得有法源依據的,就是這一條,但合謂指定公共場所、路段?? 是今天這個路段特別好抓就口耳相傳約定俗成嗎??? 煩請解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另外,就小弟的觀察,警察一組兩人往往是一人當白臉跟你哈啦,引誘你主動做出犧牲 自己權利的事,千萬要小心,不要以為自己清清白白就任人擺佈,這樣只會讓他們更加 侍無忌憚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21.207 ※ 編輯: taroa 來自: 114.43.119.162 (07/25 06:16)
1F:→ Eventis:最後看相機那個沒必要配合的,那叫搜索. 07/25 06:21
2F:→ taroa:我想問,他們打從一開始就沒有權力要我表明身份吧? 07/25 06:24
3F:→ taroa:如果警察職權行使範圍不清不楚,你要警察受尊重是緣木求魚的 07/25 06:37
4F:→ Eventis:合理懷疑的門檻很低的,不在現場經歷當時狀況難以評斷. 07/25 06:53
5F:→ taroa:我不能接受這個說法,如果都這樣犯罪意圖自由心證 07/25 06:54
6F:→ taroa:那豈不跟警察國家沒兩樣? 台北警察特別油條 07/25 06:55
7F:→ taroa:算了,反正我決定以後要印一份警職法隨身帶著了 07/25 06:56
8F:→ taroa:還有,我最想知道的就是什麼是指定路段??? 07/25 06:57
9F:→ taroa:如果說合理的懷疑門檻很低,那跟承認法條有潛規則沒兩樣 07/25 07:04
10F:→ wkz:合理懷疑本來門檻就很低,強度約30%,是指執法專業下判斷而非 07/25 07:20
11F:→ wkz:單純臆測,而指定路段則在同條第二項有規定,其主管長官指分 07/25 07:23
12F:→ wkz:局長以上職務者,對人的身分查證是擇一要件即可,非需全部具備 07/25 07:25
13F:→ wkz:可以問的範圍在第七條,超過範圍的可以不回答。 07/25 07:29
14F:→ wkz:指定路段的可檢查身分適用範圍最廣,只要經過的都可以查。 07/25 07:33
15F:→ taroa:好吧,看起來潛規則還是存在的,在法條進化前我會注意的 謝謝 07/25 07:48
16F:→ g243536:你可以不表明身份啊~但警察可以請你回去3小時慢慢查 07/25 08:21
17F:推 depravity:這不是中國不過依法不是求學是工作是該遷戶籍沒錯 07/25 08:27
18F:→ mrschiu:我覺得公務員問樓上那個問題的時候應該有個技巧... 07/25 08:43
19F:→ mrschiu:像我以前戶口在我娘家的舊家..有幾次回去辦事情..被這樣問 07/25 08:43
20F:→ mrschiu:感覺好像老家要趕走我.. 每次回去都要內傷好一陣子.. 07/25 08:44
21F:推 loveloser:都不要攔阿 看最後是作壞事的人比較高興還是普通人高興 07/25 08:44
22F:→ loveloser:相機就夠殺了 可以探勘目標動線 監視器..這不算合理懷疑 07/25 08:46
23F:→ taroa:警察沒說盤察理由就先有問題了吧?   07/25 08:47
24F:→ taroa:啊是當我有罪推定嗎? 07/25 08:48
25F:→ taroa:拿相機只要在公共場合沒有拍到人像,基本上你要怎麼拍是你的 07/25 08:49
26F:推 loveloser:合理懷疑跟無罪推定不一樣 OK? 07/25 08:49
27F:→ taroa:事好嗎?  當我拿相機就是兇器? 也太抬舉我了吧 07/25 08:49
28F:→ loveloser:相機當然不是兇器 但相機的功能很多 警察可以合理懷疑 07/25 08:50
29F:→ loveloser:相機是否會成為犯罪輔助工具 07/25 08:50
30F:→ loveloser:水果刀也可以拿來切水果 可以拿來殺人 07/25 08:51
31F:→ taroa:不管怎麼樣,們都不得要求我出示相機,這很明顯 07/25 08:51
32F:→ loveloser:是不能看沒錯 你可以拒絕阿 如果你拒絕了警察還強迫出示 07/25 08:52
33F:→ loveloser:你大可以屌他 但若以發動警察權的部份 這段應是沒問題的 07/25 08:53
34F:→ taroa:總之就目前的爛法,條子看你可疑就可以向前盤查,出於"專業" 07/25 08:54
35F:→ taroa:讓後這一條就打死你了,這不就是真相???? 07/25 08:54
36F:推 loveloser:爛法?若不能盤查可疑人士 等事發才能查 治安會比較好? 07/25 08:55
37F:→ taroa:啊  多說無益 ,各位非警察的網友也都小心才是 回去睡了 07/25 08:55
38F:推 loveloser:你只想到你被查很肚爛 有沒有想過警察靠盤查能抓到多少 07/25 08:57
39F:→ loveloser:通緝犯或是遏止有不法意圖之人 你只看表面 另一面呢? 07/25 08:57
40F:→ taroa:所以他們就可以侵擾我的自由嗎? 07/25 08:59
41F:→ loveloser:法律的規定 本來很多就會限制人民一部份自由權利 但對整 07/25 08:59
42F:→ loveloser:體社會是有益的 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阿 07/25 08:59
43F:→ taroa: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各行各業都有甘苦,也不缺你警察來抱怨 07/25 08:59
44F:→ loveloser:我有抱怨嗎? 我客觀解釋 以整體考量 你若是認為你的自由 07/25 09:01
45F:→ taroa:還查我的相機咧,好大的官威啊,如果你們繼續放任,鬧上新聞 07/25 09:01
46F:→ loveloser:不容許一絲絲侵犯 那很多法令你為何又要尊守? 07/25 09:01
47F:→ taroa:指日可待啦 :p 07/25 09:01
48F:→ loveloser:不要跳針好嗎? 我上面都解釋過了 07/25 09:02
49F:→ taroa:我覺得你的解釋沒有比前面兩位好啊,至少他們承認了有執法 07/25 09:04
50F:→ taroa:的模糊地帶,而你只是一味的想要河蟹罷了 07/25 09:05
51F:推 loveloser:我也解釋了 依合理懷疑而發動警察權 沒有問題 看相機的 07/25 09:05
52F:→ loveloser:部份 你可以拒絕 若警察強迫你出示就有問題 這不夠清楚? 07/25 09:06
53F:→ loveloser:多加的 我只是想表達法令對你的一點限制 對社會的助益 07/25 09:07
54F:→ taroa:我也說了,半夜捧著三罐啤酒與一台相機,是會有什麼意圖? 07/25 09:08
55F:→ taroa:我吃了安眠藥了,但還是很清楚的知道,他們的判斷跟本就是看 07/25 09:09
56F:→ taroa:他們爽的,”所謂的專業”就是這樣  合理嗎? 07/25 09:09
57F:→ taroa:我會建議這串文只要看eventis與ksc推的文就好了,其它不用看 07/25 09:11
58F:→ taroa:更正  ksc -> wkc 07/25 09:11
59F:推 loveloser:我都解釋過了 不想再循環下去了 就這樣 07/25 09:11
60F:→ MarsET:我倒是聽過不少吃了Sti去燒房子的案例 (茶) 07/25 09:12
61F:→ taroa:我打從一開始就不覺得警察應當為全民負責,所以那種要大家傻 07/25 09:14
62F:→ taroa:傻的對鴿子言語騙到是要必免的,我只想討論做為一個個體要如 07/25 09:15
63F:→ taroa:處理,你卻無限上綱到國家社會安全,這就是誤入歧路 07/25 09:17
64F:→ taroa:等到你真的遇到為了社會福址云云而要犧牲你的自由再來說嘴吧 07/25 09:19
65F:推 senjor:失戀大... XDDD 07/25 09:21
66F:推 ilovekr:原來為了社會福址云云而要犧牲自由只能做到才能算懂而 07/25 10:55
ilovekr:拿來說嘴?! 我覺得很多人都是那種”我沒遇到啊 (挖鼻屎)” ”這樣治安才會好啊(你這刁民)” 你大概也是吧
67F:→ depravity:跟您說依法要遷戶籍您不想看就算了還叫大家跳過 @@ 07/25 11:02
今天重點不是這個好嗎 而是被懷疑可疑人物的標準 還有侵犯個人隱私,謝謝
68F:→ and:為什麼不能噓!!!!! 07/25 11:24
69F:→ Beijingman:條子有做事還會被刁民酸... 07/25 11:47
70F:→ Beijingman:爛法?若不能盤查可疑人士 等事發才能查 治安會比較好? 07/25 11:49
71F:→ Beijingman:不爽台北就請搬走,順便把戶籍遷一下咧 07/25 11:50
北京人啊 你是沒看到我寫的條子最後幹的事嗎????? 我本來就不是台北人,當然不用遷 而且我的確隨時可能會離開這偉大的首都,你叫我遷個屁啊? 這跟爽不爽台北又有何干? 你把台北市跟台北警察捆綁在一起,叫不認同的人 滾蛋,真是好大的膳液啊
72F:→ Eventis:不滿也沒什麼好奇怪的,一來這確實是對人身自由與生活的打 07/25 11:55
73F:→ Eventis:擾,再者,合理懷疑也不是只有懷疑,還要"合理",隨機式的見到 07/25 11:56
74F:→ Eventis:黑影就開槍也不能算是合乎法令的要求,只是他一來很難檢驗, 07/25 11:57
75F:→ Eventis:二來是考慮到他造成的騷擾程度與行政上的必要性,要讓法院 07/25 11:58
76F:→ Eventis:認定"不合理"可能更難一些,三來也是很關鍵,就算真有程序瑕 07/25 11:59
77F:→ Eventis:疵,事實上也還沒有達到短期拘束人身自由(雖然事實上有壓力 07/25 12:00
78F:→ Eventis:不過結果會引導解釋,說這還是民眾可以自由離去的狀態),也 07/25 12:01
79F:→ Eventis:沒有施用強制力造成自由或身體進一步受侵害的情形,找不到 07/25 12:03
80F:→ Eventis:比較具體的"實害"(非財產上的"不愉悅"(非*痛苦*)不算的話) 07/25 12:04
81F:→ Eventis:民刑都不容易找到相應的條文來涵攝,充其量是向他的長官投 07/25 12:04
82F:→ Eventis:訴或找民代陳情一下,能讓他多一點長官"關愛的眼神",大概就 07/25 12:05
83F:→ Eventis:算不錯的戰果了Orz 07/25 12:05
84F:→ Eventis:犯罪偵防的大部分行動都必然會對人民的生活產生打擾,而它 07/25 12:16
85F:→ Eventis:發動的門檻當然不可能像審判一樣達到無庸置疑(無罪推定有 07/25 12:16
86F:→ Eventis:特定意涵,只是審判上"窮盡調查之能事"後,仍無法達致有罪心 07/25 12:17
87F:→ Eventis:證的處理原則,與一般新聞給人民的印象,有那麼一點差異).既 07/25 12:19
88F:→ Eventis:然發動的門檻往下拉,隨著下拉的層級越多,它失誤的機會也就 07/25 12:19
89F:→ Eventis:越高,但它產生的打擾或妨礙也越輕微.其實看推文也可以體會 07/25 12:21
90F:→ Eventis:在這種程度的打擾(特別"我是安善良民,又不會打擾到我",普 07/25 12:22
91F:→ Eventis:遍都有的旁觀者心態),一般的價值取捨還是會更看重他可能帶 07/25 12:23
92F:→ Eventis:來的在行政推行上的便利,避免犯罪偵防束手束腳,甚至進一步 07/25 12:24
93F:→ Eventis:構成公權力的威嚇與宣示效果,這種"公益優先"的聲音會較大. 07/25 12:24
94F:→ Eventis:畢竟,就"那一點點"(當事人和旁人感受的程度可能不太一樣) 07/25 12:25
95F:→ Eventis:不方便而已嘛Orz 07/25 12:25
96F:→ Eventis:所以遇到這種事,如果不是太嚴重的打擾,不爽就黑特一下或找 07/25 12:37
97F:→ Eventis:人取暖一番,畢竟公權力強制作用本來就是一定會讓人不爽的, 07/25 12:38
98F:→ Eventis:不然各種法律又何必處處限制它發動的要件呢. 07/25 12:38
99F:→ Eventis:即便合理懷疑抓個30%左右的懷疑,這也表示10個攔下來的有七 07/25 12:54
100F:→ Eventis:個都會跟你一樣想"條子X他X的吃飽了撐著來找我麻煩",不過 07/25 12:55
101F:→ Eventis:這種事也沒辦法從結果命中沒有來論當初合理與否,畢竟法律 07/25 13:02
102F:→ Eventis:上就寬容他有相當大的比例可以"懷疑錯誤". 07/25 13:02
謝謝Eventis的指教 <(_ _)>
103F:推 s902131:推Eventis 07/25 13:20
104F:推 iverpun:看到taroa這樣的民眾 難怪大家會說多做多錯 不做沒錯... 07/25 14:11
你當公務員本來就是要有被抱怨的這種準備 小老百姓做一般行政客服工作的時候還不是一天到晚被客戶 嗆東嗆西的? 還是你覺得以所謂”大家的安全”為擋箭牌, 警察就好大的官威不能被質疑? ※ 編輯: taroa 來自: 114.43.125.134 (07/25 14:32) ※ 編輯: taroa 來自: 114.43.125.134 (07/25 14:41)
105F:→ Eventis:當公務員被抱怨是會被當磨鍊啦,不過不是人人都在網路上當 07/25 14:43
106F:→ Eventis:公務員來鍛鍊修行的,向公開大眾取暖抱怨,同樣也是會感受到 07/25 14:44
107F:→ Eventis:"人情*冷*暖"的. 07/25 14:44
108F:→ wkz:盤查無可否認是對自由權的侵害,對於行動自由、隱私權皆是如此 07/25 14:45
109F:→ Eventis:就算對方拿著"大眾的安全"來當擋箭牌又怎樣,也沒辦法隔著 07/25 14:45
110F:→ Eventis:0和1去咬他啊...........:) 07/25 14:46
111F:→ wkz:但立法者謂何會對這行政行為發動的門檻訂的如此低,其想法在於 07/25 14:46
112F:→ Eventis:隱私不是喔,合理隱私期待的破壞就到搜索去了,這要相當理由 07/25 14:46
113F:→ wkz:這行政檢查常是啟動偵查行為的前置動作,況其侵害時間、侵害態 07/25 14:48
114F:→ wkz:樣尚屬輕微,故立法者才授權執行員警得價值判斷後啟動盤查。 07/25 14:50
115F:→ wkz:我認為隱私權是有被侵害的因為第七條有規定可以詢問的項目,如 07/25 14:51
116F:→ wkz:顯無法查證身分,可帶往人民至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這時對行動 07/25 14:53
117F:→ wkz:自由也是種侵害啊... 07/25 14:53
118F:→ Eventis:第七條有規定目的"為查證人民身分",且依戶籍法51I,"國民身 07/25 14:56
119F:→ Eventis: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56I:"國民身分 07/25 14:57
120F:→ Eventis: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因此對查驗身分相關事 07/25 14:57
121F:→ Eventis:項主張"合理"的"隱私期待",竊以為有悖於現行行政管制方式. 07/25 14:58
122F:→ Eventis: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那3小時,台大那位王老師腹誹不已XD 07/25 14:59
123F:→ Eventis:那的確是現行法上一個很突兀的短期拘束人身自由的態樣. 07/25 14:59
124F:推 dimer:若強要求看你的相機裡的東西 確實不合法 07/25 15:02
125F:→ wkz:第七條所指之身分證明文件非專指身分證,凡能證明身分的文件 07/25 15:04
126F:→ wkz:皆無不可。我不知道你對於出示身分證件或可詢問你基本資料算 07/25 15:06
127F:→ wkz:不算侵害到你的隱私權,但我覺得如法未有規定,我毋需去跟人講 07/25 15:07
128F:→ wkz:我的基本資料或出示我任何證件。 07/25 15:08
129F:→ wkz:3小時的規定可望隨著科技進步時間大幅縮短,甚至毋需帶返勤務 07/25 15:17
130F:→ taroa:所以我頂多報個身份證字號加個人姓名就ok了吧? 07/25 15:17
131F:→ taroa:我的確不想被警察扯東扯西的 07/25 15:18
132F:→ wkz:處所,因為現在M-POLICE或戶政系統可以提供身分證照片,相較於 07/25 15:19
133F:→ wkz:早期要傳真來傳真去調照片如此費時,算是大幅進步了。 07/25 15:20
134F:→ wkz:如值勤員警有帶到M-POLICE的確可以馬上調到照片,確認身分後就 07/25 15:22
135F:→ wkz:可以讓你走了,但目前M-POLICE因單價高,尚無法可人手一支。 07/25 15:24
136F:推 hotwingking:警察是具司法權也具行政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 看起來是行 07/25 16:12
137F:→ hotwingking:使司法權中的行政方法之執行方式與依據 07/25 16:13
138F:→ hotwingking:1.有關對戶籍的討論串:警察查看身份證 是因為查看其身 07/25 16:14
139F:→ hotwingking: 份真實性 對於是否依法作戶籍登記 並非主管機關 應無 07/25 16:15
140F:→ hotwingking: 權要求 否則進而觀察 警察得任意至工廠 民宅行使調查 07/25 16:16
141F:→ hotwingking: 了 這合理嘛? 07/25 16:16
142F:推 vidar:遇到時 請拿起你的手機開始錄影 並請其說明其"合理"為何 07/25 18:09
143F:→ Eventis:我可沒有說查驗證件,而是指對該項資料的合理隱私期待:) 07/25 18:23
144F:→ Eventis:並借用行政統制上的手段說明,這本來就是以備查驗身分真實 07/25 18:24
145F:→ Eventis:性所使用,在沒有辦法主張合理隱私期待的環節,主張隱私沒有 07/25 18:25
146F:→ Eventis:實益,畢竟隱私本來就不是固定的概念. 07/25 18:25
147F:→ Eventis:而這當然也不是指任意至工廠民宅執行職務,光是任意至工廠 07/25 18:27
148F:→ Eventis:至民宅執行職務這件事就是另一個隱私包括私領域的居住安寧 07/25 18:27
149F:→ Eventis:甚至財產權都被涉入的打擾了,層次可不是只有已經被攔到之 07/25 18:28
150F:→ Eventis:後查驗身分這麼簡單.何況你也可以不主動揭露啊.....:) 07/25 18:31
151F:→ Eventis:只是下場是不但會被短期拘束自由,而且同樣還是要查驗:) 07/25 18:32
152F:→ Eventis:這裡保護的範圍與限制的範圍都各自沒有張得那麼大. 07/25 18:33
153F:→ Eventis:正如同持拘票執行拘提131I(1)可以逕行對人搜索,但對物仍然 07/25 18:36
154F:→ Eventis:欠缺令狀,需分別判斷其合法性. 07/25 18:38
155F:→ Eventis:話說如果查驗身分把隱私主張得這麼嚴密也很有趣,所有的人 07/25 18:38
156F:→ Eventis:別訊問就..............................(逃) 07/25 18:39
157F:→ Eventis:法官問:姓名?戶籍地?現居所? 07/25 19:01
158F:→ Eventis:被告答:你猜猜看啊~~~~~~~~ 07/25 19:01
159F:→ Eventis:(如果真有這樣一份筆錄作出來,請報給大家偷偷聞香一下@@) 07/25 19:02
160F:推 Beijingman:刁民味很重 07/25 19:11
真不知道你是家人有人是警察還是選擇性眼盲  你質疑的事我還有版友都回了  現在就躲在這裡酸人家刁民,還真是一介涼民啊       你如果想自詡是模範台北國民很配合公務不會被侵犯隱私blablabla 也許你可以先從摸摸鼻子收聲,不然好歹發表些高論      不要只會躲在推文裡虧啦, 乖  
161F:→ proletariat:或說前不久有個女竊賊,從逮捕到案到審判結束,警察 07/25 19:51
162F:→ proletariat:檢察官到法官都不知道嫌疑犯的真實姓名,該嫌犯從頭到 07/25 19:51
163F:→ proletariat:到尾都保持緘默。 07/25 19:53
164F:→ proletariat:http://tinyurl.com/2d3vjzs 07/25 19:59
165F:推 chihho1628:我只能說警察真難做 真的是刁X一民...... 07/25 20:01
166F:→ proletariat:台北地院98易1472 http://tinyurl.com/2exgapf 07/25 20:01
167F:→ wkz:呵呵...我也正想到這例子,我想如果他的身份可以被查出,那他 07/25 20:04
168F:→ wkz:在法官面前玩他,那他可能會被法官認為犯後態度不佳..:) 07/25 20:05
169F:→ wkz:我是指那竊賊如像E大所述那樣玩法官... 07/25 20:06
170F:→ wkz:另外,想到社維67條1項2款對姓名、住居所的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 07/25 20:15
171F:→ wkz:處罰還不算輕,真的遇到了,還是盡量配合吧...:) 07/25 20:18
172F:→ wkz:我對隱私權的合理期待想法很簡單,如對這項隱私認為是有合理 07/25 20:32
173F:→ wkz:期待的,那就必須要有法律授權,如警職法中的查證身分,通保法 07/25 20:33
174F:→ wkz:的監聽,如未有法律授權,即不得遽認為無合理期待而任其侵害:) 07/25 20:34
※ 編輯: taroa 來自: 114.43.125.134 (07/25 21:18)
175F:→ Beijingman:果然充滿刁民的文章...長的__難怪被條子臨檢 07/25 21:34
176F:→ Eventis:那一個是本來就不知道的情形,就審判而言只要能特定其人與 07/25 22:01
177F:→ Eventis:起訴所憑為犯罪事實之人一致,上面設例的確過廣沒有考慮到 07/25 22:05
178F:→ Eventis:這個情況. 07/25 22:05
179F:→ Eventis:那個合理期待的定義是循環論證,"這項隱私",就已經包含了合 07/25 22:06
180F:→ Eventis:理期待. 07/25 22:06
181F:→ Eventis:開放地域,空中監視,高談闊論,隔牆有耳;主觀上主張為隱私, 07/25 22:17
182F:→ Eventis:客觀上並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法亦無從授權起,蓋其並不進入隱 07/25 22:18
183F:→ Eventis:私的射程範圍內,無從侵害,又何來授權? 07/25 22:19
184F:→ Eventis:何況在警職法的規定不僅僅是授權規定,也包括直接取得,如果 07/25 22:21
185F:→ Eventis:在這裡他是一個被保護的隱私,警職法的規定不啻為權利的剝 07/25 22:22
186F:→ Eventis:奪;這裡只能拒絕主動而不能防免揭露. 07/25 22:25
187F:→ rock0807:不懂法律還拿法條出來講 還蠻好笑的 07/25 23:21
188F:→ rock0807:平常:治安好差 警察都不做事 盤查到我:管太多 迫害人權 07/25 23:24
189F:→ rock0807:我當警察也不會想做事 反正錢照領 EQ高一點就好了 07/25 23:25
190F:→ Eventis:不過如果真的說那是權利,即便行使,便也不能因之而受不利益 07/25 23:33
191F:→ Eventis:雖然事實上觀感不好,但如果承認那是權利,就連觀感不好都要 07/25 23:34
192F:→ Eventis:強迫遺忘掉.一個很容易跳出來的考慮就是緘默的證據能力與 07/25 23:37
193F:→ Eventis:證據價值. 07/25 23:38
194F:→ ChrisBear:依照J535意旨(即警執法第六條第六款)警察在公眾場合 07/26 00:08
195F:→ ChrisBear:有權可設臨檢 只要警察穿著警察制服或佩帶警證且在該 07/26 00:09
196F:→ ChrisBear:臨檢路段經主管長官許可係可合法進行盤查 07/26 00:10
197F:→ ChrisBear:您同時有該該條第二款 酒醉之人通常犯罪機率高 07/26 00:10
198F:→ ChrisBear:不過警察在要求出示身分證件後就必須要放人走不得拘留 07/26 00:11
199F:→ ChrisBear:再盤查過程中確實可以針對證件提出形式質疑或相關詢問 07/26 00:11
200F:→ ChrisBear:惟問題手段方式必須要與盤查目的有相當關聯性為限 07/26 00:12
201F:→ Eventis: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92年就依該解釋意旨,並參酌社會實際狀 07/26 00:14
202F:→ Eventis:況把要求的要件搞出來了. 07/26 00:15
203F:→ Eventis:第6款依第2項需"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 07/26 00:16
204F:→ Eventis: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且"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07/26 00:16
205F:→ Eventis:所以到底進不進到第6款看不太出來,原po是出門買酒回家,從 07/26 00:18
206F:→ Eventis:敘述來看應該也沒有邊走邊喝.......@@a......說真的很難猜 07/26 00:20
207F:→ Eventis:原來的執勤員警是基於什麼合理懷疑,不過,以合理懷疑門檻, 07/26 00:21
208F:→ Eventis:真的生不出一個由頭還滿困難的Orz 07/26 00:21
209F:→ wkz:嗯...E大你果然很強,昨晚上班一直在想"合理期待"既是一各價 07/26 07:20
210F:→ wkz:值判斷,那不知道有沒有資料指出這審驗的標準為何? 07/26 07:22
211F:→ wkz:原PO會被盤查,如果是我,我會認為那個"整理一下"這動作是異常 07/26 07:24
212F:→ wkz:行為(員警可能會認為你是看到我才要"整理一下"...) 07/26 07:25
213F:→ wkz:第二項的以防止犯罪依據實務上是以治安斑點圖選定犯罪熱點或 07/26 07:42
214F:→ wkz:路段,但這只是實務作法,尚未有規定應依此標準指定。 07/26 07:44
215F:→ myrookie:還有個有趣的現象.民眾超喜歡報案説有人很可疑.疑似竊賊. 07/26 13:10
216F:→ myrookie:被盤查的路人感到很囧.報案的卻自以為是柯南的情況很多 07/26 13:14
217F:→ Eventis:大概只有一個期待,各自表述這種東西吧....Orz....我喜歡洗 07/26 13:46
218F:→ Eventis:澡熊老師形容隱私是一種從社會具體形塑而出的權利,台灣對 07/26 13:47
219F:→ Eventis:隱私界定的範圍到底是廣還是狹,還真的不好說.你看那鋪天蓋 07/26 13:48
220F:→ Eventis:地的人肉搜索Orz...... 07/26 13:48
221F:推 chenweichih:很簡單的一句話 半夜三點走在路上本來就不是「正常」 07/31 08:20
222F:→ chenweichih:的行為了,我也是標準夜貓子...也被問東問西過 07/31 08:20
223F:→ chenweichih:我只覺得他們在維護治安以及我長相不正派.沒啥好氣的 07/31 08:21
224F:推 qmaper:你可以先要求看警察的證件~這樣心裡會比較平衡吧 08/01 23:45
225F:→ ts1688:半夜捧著三罐啤酒與一台相機 還刁警察 你活該 08/03 00:35
226F:→ ts1688:完全不配合的態度 是警察都懷疑你相機到底拍了啥 08/03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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