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103185 (一名劍客三口劍)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離職問題-發薪日剛好是星期日
時間Sat Jul 24 08:45:03 2010
謝謝這位版友
以下有一些問題還要請教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原則上要說清楚離職日是那一天
: 離職日應該是上班的最後一天。
: 例如你99/6/30離職,所以6/30那一天就是最後一天上班,勞健保也是那一天轉出。
: 或是與公司確定從那一天起就不再進公司上班
: 那這樣你26日提出辭呈,也要給十日預告期
: 當天不計,也要到八月五日才有十天。
: 問題一
: 你26日提辭呈,基本上你要到公司再提,所以那一天是工作日無疑
: 那麼週六、日的薪資也要計算。
: 如果你提了離職就走,當天也未有工作記錄或考勤記錄,那兩天不算薪資也合理。
: (不過你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如果你工作三個月以上要給十日預告期)
因為我們上班要打卡 (指紋打卡)
所以我的想法是
一旦我進公司打卡後就算我一天的工作開始了對吧
就算我提前離開也應屬早退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誤?
: 問題二
: 你提了離職之後,資方要你遵守勞基法給資方十日預告期,你也必須遵守法律,不要認為
: 勞基法只規範資方。
: 你的十日預告期當然要算薪資。
就這裡而言
我看不太懂勞基法的第18條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我是不定期契約,目前也沒有違反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但第15條中有提到不定期契約
所以想請問這條適用在我身上嗎
適用的情形是我預告的時間內公司不需給予薪水嗎?
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95.56
1F:→ iscu:規定就是你要提早X天告知要離職, 作多少拿多少, 不要想太複雜 07/24 11:18
2F:→ k103185:非常謝謝iscu版友的說明 07/25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