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103185 (一名剑客三口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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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离职问题-发薪日刚好是星期日
时间Sat Jul 24 08:45:03 2010
谢谢这位版友
以下有一些问题还要请教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原则上要说清楚离职日是那一天
: 离职日应该是上班的最後一天。
: 例如你99/6/30离职,所以6/30那一天就是最後一天上班,劳健保也是那一天转出。
: 或是与公司确定从那一天起就不再进公司上班
: 那这样你26日提出辞呈,也要给十日预告期
: 当天不计,也要到八月五日才有十天。
: 问题一
: 你26日提辞呈,基本上你要到公司再提,所以那一天是工作日无疑
: 那麽周六、日的薪资也要计算。
: 如果你提了离职就走,当天也未有工作记录或考勤记录,那两天不算薪资也合理。
: (不过你可能会违反劳基法,如果你工作三个月以上要给十日预告期)
因为我们上班要打卡 (指纹打卡)
所以我的想法是
一旦我进公司打卡後就算我一天的工作开始了对吧
就算我提前离开也应属早退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有误?
: 问题二
: 你提了离职之後,资方要你遵守劳基法给资方十日预告期,你也必须遵守法律,不要认为
: 劳基法只规范资方。
: 你的十日预告期当然要算薪资。
就这里而言
我看不太懂劳基法的第18条
第 18 条 (劳工不得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一、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我是不定期契约,目前也没有违反第12条(雇主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但第15条中有提到不定期契约
所以想请问这条适用在我身上吗
适用的情形是我预告的时间内公司不需给予薪水吗?
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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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195.56
1F:→ iscu:规定就是你要提早X天告知要离职, 作多少拿多少, 不要想太复杂 07/24 11:18
2F:→ k103185:非常谢谢iscu版友的说明 07/25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