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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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退貨時包裝不全
時間Wed Jul 21 11:03:54 2010
因為推文火氣愈來愈大,另開新篇回應,免傷各位眼睛。
※ 引述《koykoy (野原新之助的妹妹)》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本人於hardwaresale版 與網友相約以300元購買電視卡
: 賣家在信件往來中曾提及
: 願提供個人保一星期 有任何問題可以原價退款絕不刁難
: 並於面交過程中曾口頭表示 物品已閒置許久 不確定功能是否正常(沒錄音存証)
: 等到週末我帶回家時因包包不夠大 直接將外紙盒丟棄
: 回家測試後發現電視卡無法使用 立即回信要求退貨並表明紙盒已丟棄
: 賣家希望能連同紙盒一併退回 但我回去尋找垃圾桶已清空
: 回信表達歉意但賣家第一時間看了信沒回應 再度寄信後賣家回應希望找個折衷辦法
: 我表明退貨時請賣家現場測試 若卡是壞的 應該全額退我300
: 功能是壞的就無法再出售 紙盒在不在沒有任何影響
: 若卡是好的 代表是我測試或電腦相容性問題
: 因我把紙盒弄丟影響其後續出售價格 退我200
: 賣家表示不願意再花時間測試 直接匯款退我200並表示歉意
: 我再度表明 因卡是壞的 我認為應該全額退我300
: 否則我等同花100+拆裝電腦測試的4小時去換來一張沒用的卡 我不接受
: 賣家翻臉表示已一再容忍我 覺得我處處挑有利的便宜占
: 他是代家人出售 賣不出去也要完整還給家人
: 改變主意 需連同紙盒退還否則不願退款
: 問題:
: 我搜尋之前關於退貨的文 p大有提到
: "賣方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違反時,買方得請求減價、解約及損害賠償(民354、359、360)。
: 本件若經買受人通知出賣人解約,則互負回復原狀義務(民259)"
: 我知道自己沒測試過就把紙盒丟掉 再要求退貨已理虧
: 為了一點小錢搞得自己很麻煩不值得
: 但對方反反覆覆 我認為其誠信有問題
: 退貨保固應針對物品功能及價值 在卡壞掉只能丟棄的狀況下盒子沒有價值
: 我之後已表明接受退200省得麻煩
: 若對方繼續堅持需連同紙盒退還否則不願退款
: 我保有溝通過程的信件及賣家手機、居住地址
: 能夠針對物品損壞或是針對保固承諾不履行控告賣家詐欺嗎?
: 謝謝~
事實苟如上所述,則本件並無民事或刑事之詐欺問題。
因出賣人已明確告知「不確定功能是否正常」並未行使詐術。
本件爭點在於「回復原狀」是否及於包裝、外盒。
其餘爭執均屬情緒問題,要與法律無關。
本文以為,回復原狀之範圍應包括交易之主物及從物,
雖以主物(及該電視卡)為主要交易對象,
然對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包裝盒)民法68條2項,於回復原狀時亦有其適用。
至於非毀損不得開拆、檢查外「包裝紙」、「封緘貼紙」,
則因係買受人踐行民法356條之儘速檢查義務所生之必要毀損,
應認就此部分不負回復原狀之責。
故本件買受人於主張「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時,
出賣人固須負「返還價金」之義務,
買受人亦須負「返還原物」(連外盒)之義務,
其所負義務有違反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所謂「保固」,應分為「製造人保固」及「出賣人保固」,其法律關係區別,
茲分論如下:
「製造人保固」之意義在於,製造人有製造、修繕之技術,雖與買受人無契約關係,
但對於所製造生產之商品,願意「擔保維修責任」俾使其商品能順利流通市面。
而「出賣人保固」之意義不重在維修責任,而應認為是「物之瑕疵擔保期間」之聲明
,意即在此期間內,所賣出之商品有任何瑕疵均得對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
減價、解約等)。
本件買賣自始即聲明標的可能存有瑕疵(無法運作),出賣人且聲明個人保固期間,
此均為買受人所明知,至行使解除權時,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自不待言。
另買受人所付出檢查有無瑕疵之時間成本,此為盡法律上義務所必要之支出,
無由就此於法有所主張。
本件解約權存在,但須就外盒部分負損賠責任,其數額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以上,供參考~
祝 平心靜氣、退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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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1F:推 koykoy:請教認識的律師也是同樣的結論 謝謝你的解釋~ 07/21 12:52
2F:→ magicgreet:感覺賣方都有先聲明啊..不知道買方火氣在哪 07/21 12:56
3F:推 IrisXIII:感謝回答~剛剛對於保固有點疑慮~原來法律有明載 07/21 13:48
4F:推 koykoy:火氣源自於賣家翻臉 還有樓上 07/21 15:19
5F:推 senjor:推推。 07/21 15:36
6F:→ magicgreet:重點在於現在都是買方單方面說的吧 07/22 00:02
7F:→ magicgreet:我以為除了法律人外 原來多了法官人... 07/22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