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monwhk (Damo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民法修改條文是否適用於我的狀況?
時間Sun Jul 18 00:55:48 2010
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因為最高法院判決已經確定
所以你們積欠銀行的債務數額已經確定。
本來你們是有依判決償還債務的義務。
但是因為繼承法事後修正通過,你們的情形有可能會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我想律師的建議是你們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但前提必須是債權人也就是銀行,須先聲請強制執行,你才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
在這裡也會碰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你可不可以主動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個人認為恐怕是不行的,
因為債務應該還是存在,只是你們可以主張「在繼承範圍內負其責任」而已。
所以應該無法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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