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monwhk (Damo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继承] 民法修改条文是否适用於我的状况?
时间Sun Jul 18 00:55:48 2010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因为最高法院判决已经确定
所以你们积欠银行的债务数额已经确定。
本来你们是有依判决偿还债务的义务。
但是因为继承法事後修正通过,你们的情形有可能会符合强制执行法第14条的规定。
强制执行法第14条规定,执行名义成立後,如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发生,
债务人得於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
我想律师的建议是你们可以依强制执行法第14条之规定,提起异议之诉。
但前提必须是债权人也就是银行,须先声请强制执行,你才可以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
在这里也会碰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你可不可以主动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
个人认为恐怕是不行的,
因为债务应该还是存在,只是你们可以主张「在继承范围内负其责任」而已。
所以应该无法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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