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nahappy2 (woooooow)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不作為犯一些問題
時間Sat Jul 17 16:32:54 2010
事實經過:
AB為鄰居 AB雙方長期不爽對方 而A有加害B的意思 但一直找不到機會跟方法下手
某天A去河邊釣魚 之後A也在河邊遇見B 而A知道遠處的B的河域危險
而最後B也在遠處河域溺水 A見此大好機會 見狀也不相救 最後B溺斃
問題:
A這樣算有罪責嗎?
AB不具"保證人地位"所以沒"義務"相救
但是A原先就有傷害B之意思 有"知"也有"欲"成立故意
這樣A成立不作為犯嗎?
還是有另外成立別的罪責?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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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nnahappy2 來自: 122.124.159.219 (07/17 16:33)
1F:推 swatjon:都沒有保證人地位,也就不用檢討主觀要件了 07/17 16:58
2F:→ wannahappy2:那意思是A無罪了嗎? 感謝 07/17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