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nahappy2 (woooooow)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不作为犯一些问题
时间Sat Jul 17 16:32:54 2010
事实经过:
AB为邻居 AB双方长期不爽对方 而A有加害B的意思 但一直找不到机会跟方法下手
某天A去河边钓鱼 之後A也在河边遇见B 而A知道远处的B的河域危险
而最後B也在远处河域溺水 A见此大好机会 见状也不相救 最後B溺毙
问题:
A这样算有罪责吗?
AB不具"保证人地位"所以没"义务"相救
但是A原先就有伤害B之意思 有"知"也有"欲"成立故意
这样A成立不作为犯吗?
还是有另外成立别的罪责?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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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159.219
※ 编辑: wannahappy2 来自: 122.124.159.219 (07/17 16:33)
1F:推 swatjon:都没有保证人地位,也就不用检讨主观要件了 07/17 16:58
2F:→ wannahappy2:那意思是A无罪了吗? 感谢 07/17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