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關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的定義。
時間Sat Jul 17 10:45:53 2010
※ 引述《zomb12 (笑看一切是是非非)》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先前已於 Law 板查閱有關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案例的文章,且已獲得熱心板友的大
: 略回覆,唯另需補充一些細節且希望獲得更多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另每個案例的狀況
: 各不相同,參考程度有限,故另行PO文詢問,希望具有相關經驗或法律知識的朋友能夠
: 不吝回覆。
: 事由如下,我的叔叔已於「民法繼承篇施行法修法前」因不堪債務壓力而燒炭自殺往
: 生,身後留下了大約十五六萬的車貸債務尚未還清,而包括叔叔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
: 爸爸那邊的相關親戚目前輾轉打聽得知均已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唯自始至終皆未
: 獲他們以諸如存證信函等正式書面文件,向我們通知其已向法院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 之事實」。
: (註:家父是老二,身故的叔叔是老三,另外還有兩位姑姑和一位大伯,且各自有成年子
: 女及配偶,目前得知「大伯可能尚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 由於唯我們家這邊因自始至終未獲叔叔或其他爸爸那邊的相關親戚以書面文件方式,
: 向我們告知其已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事實,因此我們家僅知悉叔叔的死亡,而對
: 上述其他相關親戚已向法院辦妥拋棄/限定繼承一事並無所悉更未獲正式書面通知,然而
: 叔叔所遺留的上述債務日前已由叔叔的債權銀行委託某資產管理公司(X誠)致電向我們
: 家人催討,且已寄發信函表示要採取諸如強制執行等法務動作,因此我想釐清下列疑問,
: 望能獲得解答:
: ------------------------------------------------------------------------------
一、繼承關係
繼承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有鑒於原po對於各繼承人之繼承關係非常
不清楚,建議原po先向該法院聲請閱卷,把所有關係一次弄清楚會會比較好處理,釐清
的方法可以拿一張繼承系統表來話,誰先順位誰拋棄都會一清二楚,這是其一。
二、繼承順序
再者,本案中之繼承順序怕原po不清楚,容我在此雞婆在po一次如下:
被繼承人:叔叔
繼承人順序:除叔叔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
第一順位:叔叔的子女,如果均拋棄還要看看有無孫輩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原po之父親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故前項繼承關係欲確認者包括叔叔之子女及父母是
否均辦理拋棄,但配偶是否拋棄不影響各順位之繼承人,即便配偶沒有拋棄,各順位
繼承人仍須繼承。如果第一、二順位之繼承人有人辦理限定繼承,就由該人來處理債
務即可,你父親即不會繼承該筆債務。
惟若第一、二順位之繼承人均辦理拋棄,不論你父親的兄弟姐妹是辦理限定或拋棄繼
承對你父親來說都沒差,都要繼承。(當然這是在你父親沒辦法拋棄的情形下)
三、父親得否辦理拋棄繼承
你的主張應屬可行,以資產管理公司之催告作為知悉得繼承得拋棄的三個月起算點,
反正這種東西可行或不可行只有法院說的算,如果自收到催告函之日起還沒逾三個月
建議你直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反正如果主張被接受就賺到,沒有也不會更差了。
: 問題:
: 1. 目前尚無法確定是否家父那邊所有的親戚都確定已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大伯
: ),因此感覺上該資產管理公司是因為我們比較好聯絡而想針對上述債務窮追猛打,
: 在此情況下,選擇相應不理是否妥當,此外如何能夠得知是否除家父外其他的親戚真已
: 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我們是否應該自行查詢上述疑問,或此舉證責任係在於資
: 產管理公司?
: 2. 如果我們不幸必須負擔這筆叔叔的債務,而資產管理公司逕自或陪同法院人員跑來家
: 中催債或執行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動產或不動產,則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如果資產管理公司自己跑來封,就打電話叫警察來報案
如果會同法院的人一起來封,就請法院出具執行命令吧
: 3. 先前有請教過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據其意見表示,我們對於該資產管理公司的催帳動
: 作可以不予理會,請問是否屬實?
不予理會就等法院來封,也沒差 只是要額外負擔執行費
: 4. 在 http://www.judicial.gov.tw/jw/1251-e.htm 的「司法周刊第1251期」網址連結
: 內容中,對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的定義已詳加討論,詳閱其中的內容之後,我的理
: 解是所謂的「知悉其得繼承」之日應指我們接獲叔叔的配偶、子女和其他兄弟姊妹或親
: 戚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文件」方式,告知我們其已向法院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事
: 實,而非叔叔死亡之日起三個月或兩個月內若我們沒有採取任何動作,就必須承擔叔叔
: 的債務,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 5. 我們打算即日透過各種免費的法律諮詢管道來解決關於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疑問,由
: 於直覺所謂的「知悉其得繼承之日」應為關鍵所在,加上從叔叔往生到資產管理公司來
: 電或寄發信函催債這段期間,叔叔和父親那邊的相關親戚皆從未以「書面文件」方式,
: 向我們通知其已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事宜,因此想在諮詢限定繼承事宜以前先請
: 教各位板友我對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的理解是否有誤,以利處理問題。
: 6. 備註:包括叔叔及其他爸爸那邊的親戚皆住在高雄,而我們則是住在台北,多年以來
: 甚少來往,而僅知悉叔叔自殺一事,但截至收到資產管理公司聯絡催債為止,對於叔叔
: 的債務一事,從未獲得關於其他具繼承資格之親戚已辦妥拋棄/限定繼承事宜的正式書
: 面文件通知。
: 上述長篇疑問,有勞專業的板友不吝解惑,感激不盡。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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