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继承] 关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的定义。
时间Sat Jul 17 10:45:53 2010
※ 引述《zomb12 (笑看一切是是非非)》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先前已於 Law 板查阅有关抛弃继承/限定继承案例的文章,且已获得热心板友的大
: 略回覆,唯另需补充一些细节且希望获得更多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另每个案例的状况
: 各不相同,参考程度有限,故另行PO文询问,希望具有相关经验或法律知识的朋友能够
: 不吝回覆。
: 事由如下,我的叔叔已於「民法继承篇施行法修法前」因不堪债务压力而烧炭自杀往
: 生,身後留下了大约十五六万的车贷债务尚未还清,而包括叔叔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
: 爸爸那边的相关亲戚目前辗转打听得知均已办妥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唯自始至终皆未
: 获他们以诸如存证信函等正式书面文件,向我们通知其已向法院办妥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
: 之事实」。
: (注:家父是老二,身故的叔叔是老三,另外还有两位姑姑和一位大伯,且各自有成年子
: 女及配偶,目前得知「大伯可能尚未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
: 由於唯我们家这边因自始至终未获叔叔或其他爸爸那边的相关亲戚以书面文件方式,
: 向我们告知其已办妥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之事实,因此我们家仅知悉叔叔的死亡,而对
: 上述其他相关亲戚已向法院办妥抛弃/限定继承一事并无所悉更未获正式书面通知,然而
: 叔叔所遗留的上述债务日前已由叔叔的债权银行委托某资产管理公司(X诚)致电向我们
: 家人催讨,且已寄发信函表示要采取诸如强制执行等法务动作,因此我想厘清下列疑问,
: 望能获得解答:
: ------------------------------------------------------------------------------
一、继承关系
继承事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有鉴於原po对於各继承人之继承关系非常
不清楚,建议原po先向该法院声请阅卷,把所有关系一次弄清楚会会比较好处理,厘清
的方法可以拿一张继承系统表来话,谁先顺位谁抛弃都会一清二楚,这是其一。
二、继承顺序
再者,本案中之继承顺序怕原po不清楚,容我在此鸡婆在po一次如下:
被继承人:叔叔
继承人顺序:除叔叔之配偶为当然继承人外
第一顺位:叔叔的子女,如果均抛弃还要看看有无孙辈
第二顺位:父母
第三顺位:兄弟姐妹
第四顺位:祖父母
原po之父亲为第三顺位之继承人,故前项继承关系欲确认者包括叔叔之子女及父母是
否均办理抛弃,但配偶是否抛弃不影响各顺位之继承人,即便配偶没有抛弃,各顺位
继承人仍须继承。如果第一、二顺位之继承人有人办理限定继承,就由该人来处理债
务即可,你父亲即不会继承该笔债务。
惟若第一、二顺位之继承人均办理抛弃,不论你父亲的兄弟姐妹是办理限定或抛弃继
承对你父亲来说都没差,都要继承。(当然这是在你父亲没办法抛弃的情形下)
三、父亲得否办理抛弃继承
你的主张应属可行,以资产管理公司之催告作为知悉得继承得抛弃的三个月起算点,
反正这种东西可行或不可行只有法院说的算,如果自收到催告函之日起还没逾三个月
建议你直接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反正如果主张被接受就赚到,没有也不会更差了。
: 问题:
: 1. 目前尚无法确定是否家父那边所有的亲戚都确定已办妥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如大伯
: ),因此感觉上该资产管理公司是因为我们比较好联络而想针对上述债务穷追猛打,
: 在此情况下,选择相应不理是否妥当,此外如何能够得知是否除家父外其他的亲戚真已
: 办妥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而我们是否应该自行查询上述疑问,或此举证责任系在於资
: 产管理公司?
: 2. 如果我们不幸必须负担这笔叔叔的债务,而资产管理公司迳自或陪同法院人员跑来家
: 中催债或执行强制执行程序查封动产或不动产,则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自己跑来封,就打电话叫警察来报案
如果会同法院的人一起来封,就请法院出具执行命令吧
: 3. 先前有请教过相关法律谘询服务,据其意见表示,我们对於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催帐动
: 作可以不予理会,请问是否属实?
不予理会就等法院来封,也没差 只是要额外负担执行费
: 4. 在 http://www.judicial.gov.tw/jw/1251-e.htm 的「司法周刊第1251期」网址连结
: 内容中,对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的定义已详加讨论,详阅其中的内容之後,我的理
: 解是所谓的「知悉其得继承」之日应指我们接获叔叔的配偶、子女和其他兄弟姊妹或亲
: 戚以存证信函等「书面文件」方式,告知我们其已向法院办妥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的事
: 实,而非叔叔死亡之日起三个月或两个月内若我们没有采取任何动作,就必须承担叔叔
: 的债务,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 5. 我们打算即日透过各种免费的法律谘询管道来解决关於抛弃继承/限定继承的疑问,由
: 於直觉所谓的「知悉其得继承之日」应为关键所在,加上从叔叔往生到资产管理公司来
: 电或寄发信函催债这段期间,叔叔和父亲那边的相关亲戚皆从未以「书面文件」方式,
: 向我们通知其已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的事宜,因此想在谘询限定继承事宜以前先请
: 教各位板友我对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日」的理解是否有误,以利处理问题。
: 6. 备注:包括叔叔及其他爸爸那边的亲戚皆住在高雄,而我们则是住在台北,多年以来
: 甚少来往,而仅知悉叔叔自杀一事,但截至收到资产管理公司联络催债为止,对於叔叔
: 的债务一事,从未获得关於其他具继承资格之亲戚已办妥抛弃/限定继承事宜的正式书
: 面文件通知。
: 上述长篇疑问,有劳专业的板友不吝解惑,感激不尽。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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