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y423 (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法官是否可以忽視法理而為判決?
時間Fri Jul 16 15:35:51 2010
事實經過:
兩年前我媽曾透過房屋仲介賣房子,也找到了買家。
一開始都順順利利的,沒想到在交屋前一天...
對方以我們房屋有漏水,屬於重大瑕疵而要求解約,並且拒絕一切溝通管道。
我們請求對方履約,並自出腰包修繕漏水部分,對方不予理會並告詐欺(欺瞞漏水之事實)
至今檢察官還沒對詐欺部分做出處分....
一審對方也用詐欺跟重大瑕疵解除契約來做抗辯
官司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我們不構成詐欺卻構成重大瑕疵....
(法官直接援引漏水不易修繕云云)
我們不服氣,上訴二審,並有請求堪驗,堪驗結果對我們有利,不符合重大瑕疵認定標準。
幾天前是二審最後一次言詞辯論
那天言詞辯論,審判長向我們詢問和解及買賣雙方回復原狀的意思存在
還說”買的不開心,賣的不高興不如解除契約,不是很公平?”
當下真是超傻眼,都拖兩年了,其中房貸利息早已不知道超過多少
二審法官看事情都只看表面嗎?又不是昨天才發生的事...
問題:
我們二審上訴事由為前審重大瑕疵認定之問題,今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對我方有利。
感覺承審法官雖有無條件解除契約之偏向,但依訴訟爭點觀之
法官是否能無視系爭標的非重大瑕疵之鑑定結果,而為於我方不利之判決?
(反過來說,如今鑑定結果對我方有利,不符合重大瑕疵之構成要件
則法官將無法做成無條件解約的判決理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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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75.194
1F:推 hsinyeh:他只是希望你們和解而已 判決書出來再說 07/16 15:44
2F:→ phantomli:同樓上,民庭法官橋和解很正常。而且鑑定報告只供法院參 07/16 15:48
3F:→ phantomli:考,並無拘束力。原PO請勿大意,仍須認真攻防。祝順利~ 07/16 15:49
4F:推 awanderer:鑑定報告沒有拘束法官判決之效力,僅供參考 07/16 16:32
5F:→ awanderer:法官只要論理說得過去 亦無不可 07/16 16:32
6F:→ iscu:要是我買房子 也絕對不想買到有漏水的 很難處理~~~ 07/16 17:30
7F:→ alawyer:這案子若二審判了,無論誰贏,三審要翻盤的機會非常低。 07/16 18:07
8F:→ alawyer:所以二審要好好打,千萬別因為鑑定結論有利就大意。 07/16 18:08
9F:→ joy423:實在是聽到法官這樣說怕了...該鑑定的也鑑定了,只能聽天由 07/16 18:26
10F:→ joy423:命.. 07/16 18:27
11F:推 justplay258:推4樓 要是我買到會漏水的一定很X~ 特別是那種沒告知 07/16 21:57
12F:→ justplay258:漏水超麻煩 誰想多花那個時間、精力、金錢在上面 07/16 21:57
13F:→ justplay258:開心的買房子 再發現屋主未告知有漏水 解約是正常的吧 07/16 22:00
14F:→ justplay258:我願意花500W買下這間房 但如果我發現有漏水 可能450W 07/16 22:03
15F:→ justplay258:我都不願意出 07/16 22:03
16F:→ joy423:有告知阿,而且最後的修補也是我們自己出錢,現在堪驗也說沒 07/16 22:20
17F:→ joy423:漏水了,事後不協商溝通才是問題吧... 07/16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