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iotdog (喵)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關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
時間Thu Jul 15 19:35:45 2010
事實經過:
7/12(一) 我收到第一張證人傳票~
是寄到戶籍地(也是我現居地)
由家人簽收
7/14(三) 我前工作地點收到第二張證人傳票~
但因我已離職3個月~ 所以無人簽收
改寄存在當地派出所
7/15(四) 我去派出所領回確認兩張傳票一模一樣
PS: 待證案件跟我完全無關(詐欺罪,被告是我很久以前的客戶,已3年未曾聯絡)
且在收到傳票之前,跟此案件完全沒有任何交集 (也就是沒做過筆錄或是被詢問過)
問題:
1. 地檢署如何得知我工作地點? 且是否可未經允許寄送傳票至該地點?
(簡單來說... 我都已經離職了還寄去~ 一堆以前同事以為我被告了~ 很丟臉...)
2. 地檢署寄送二封傳票是否合理? 可否要求只寄送戶籍地?
(會不會下次知道我換工作~ 變寄到我新工作地點~ 那不就愈搞愈難看~)
3. 如果傳喚當下確認待證事情與我無關,可否要求未來不要再傳證?
(因為法院跟居住地不同縣市,勞民傷財...) (我知道有證人義務~ 但...真的很不想)
感謝耐心回答
如有不妥之處~ 歡迎指教...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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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diotdog 來自: 111.248.160.18 (07/15 20:04)
1F:→ justplay258:1.可 2.你可以開庭時告知要再傳請寄戶籍地 3.不行 07/15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