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Tedd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有關卡債的問題
時間Mon Jul 12 19:58:23 2010
事實經過:因為積欠卡債一百多萬元,事後與銀行協商,協商延長清償期至114年,有法
院所開立的協商同意書。
問題:請問與銀行協商之後可否再依債清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當事人有固定的收入,除了
必要的生活上支出外,並無其他支出。如果當事人與銀行協商之後還了幾期後卻又還不出
來的話,銀行那裡會採取哪種手段?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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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7.133.145
1F:推 awanderer:必須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07/12 20:14
2F:→ m19891129:如果是在市場賣魚丸,生意不佳,這樣算嘛?不可歸責自己 07/12 20:36
3F:推 depravity:這是可歸責啊 07/12 20:37
4F:→ m19891129:那怎麼樣才算不可歸責?天災或因為它人的故意或過失嘛? 07/12 20:52
5F:推 wumike:失業或者子女就讀大學支出 等等... 07/12 22:43
6F:推 hsinyeh:就變成毀諾 07/12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