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long308 (豆漿小次郎)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如何聲請再議?
時間Sat Jul 10 14:53:46 2010
事實經過:
朋友被打,提告後,卻因為沒有立即驗傷而使打人者逍遙法外,得到不起訴處分
問題:
告訴人對於刑事案件判決不服,想補充新事證
想聲請再議要如何聲請?
可直接上網下載再議狀直接打字補充證據再用E-mail或當面遞交給檢察官嗎?
要按照正式的程序按鈴申告嗎?
可直接委託原承辦檢察官的書記官遞交再議狀給該檢察官嗎?
還有要花多少錢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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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05.139
1F:→ awanderer:再議免費 收到不起訴書起七日內 附理由向原檢察官提起 07/10 14:57
2F:推 phantomli:同a大,地檢署有收狀處,到櫃檯蓋收狀章即可。要提自訴 07/10 20:47
3F:→ phantomli:的話,須請律師(刑事程序強制代理) 07/10 20:48
4F:推 awanderer: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 無260之事由即禁止再行起訴或自訴 07/10 21:33
5F:→ MarsET:這ID好熟悉... 07/10 22:00
6F:推 chihchingho:我有個疑惑,已經不起訴的案件還能提自訴嗎? 07/10 22:56
7F:→ chihchingho:所以還沒聲請再議的案件還能提自訴?(不起訴未確定?) 07/10 22:57
8F:推 Erosin:回樓上 多數說是認為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自訴 07/10 23:42
9F:→ Erosin:所以不起訴處分縱使還沒確定,僅得依再議救濟 07/10 23:45
10F:→ Erosin:實務見解亦同(89台高院法律座談會) 07/10 23:47
11F:推 hcya:不過若發現新事證 即無260條禁止再起訴的適用 故亦可提自訴? 07/11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