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long308 (豆浆小次郎)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如何声请再议?
时间Sat Jul 10 14:53:46 2010
事实经过:
朋友被打,提告後,却因为没有立即验伤而使打人者逍遥法外,得到不起诉处分
问题:
告诉人对於刑事案件判决不服,想补充新事证
想声请再议要如何声请?
可直接上网下载再议状直接打字补充证据再用E-mail或当面递交给检察官吗?
要按照正式的程序按铃申告吗?
可直接委托原承办检察官的书记官递交再议状给该检察官吗?
还有要花多少钱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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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105.139
1F:→ awanderer:再议免费 收到不起诉书起七日内 附理由向原检察官提起 07/10 14:57
2F:推 phantomli:同a大,地检署有收状处,到柜台盖收状章即可。要提自诉 07/10 20:47
3F:→ phantomli:的话,须请律师(刑事程序强制代理) 07/10 20:48
4F:推 awanderer:不起诉处分确定之後 无260之事由即禁止再行起诉或自诉 07/10 21:33
5F:→ MarsET:这ID好熟悉... 07/10 22:00
6F:推 chihchingho:我有个疑惑,已经不起诉的案件还能提自诉吗? 07/10 22:56
7F:→ chihchingho:所以还没声请再议的案件还能提自诉?(不起诉未确定?) 07/10 22:57
8F:推 Erosin:回楼上 多数说是认为检察官侦查终结後,即不得再为自诉 07/10 23:42
9F:→ Erosin:所以不起诉处分纵使还没确定,仅得依再议救济 07/10 23:45
10F:→ Erosin:实务见解亦同(89台高院法律座谈会) 07/10 23:47
11F:推 hcya:不过若发现新事证 即无260条禁止再起诉的适用 故亦可提自诉? 07/11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