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sara (賭盤開了 收錢 ^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公然侮辱的訴訟
時間Wed Jul 7 23:57:50 2010
事實經過:
A承諾B XXX(髒話)對A來說不是髒話
而B事後於公眾場合 以XXX(髒話)對A咆哮
A即提告B
但B於法庭上提出 A承諾B XXX(髒話)對A來說不是髒話 的紙上證據
想請問這事件於實務上的判決為何?
問題:
想請問這事件於實務上的判決為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管見:
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 B無罪
理由:
此為容許承諾之法益 亦為有效之承諾
而此承諾於行為前發出 行為時仍有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67.3
1F:→ BrightKiller:有這種問題嗎XDD容許侵犯其法益沒錯,但為有效之承諾? 07/08 00:00
2F:→ gasara:既然A認為不是髒話 此承諾於行為時亦有效 <--我的想法 07/08 00:10
3F:→ gasara:所以實務上B無罪判決? 07/08 00:11
4F:推 ChrisBear:第四行有問題 這種案件幾乎都簡式審判(書面審) 07/08 00:12
5F:→ ChrisBear:回歸問題本質 有可能B可以主張309於不法審查時用超法規 07/08 00:12
6F:→ ChrisBear:阻卻違法事由之得被害者之承諾來阻卻不法 當然要審查要 07/08 00:13
7F:→ ChrisBear:件有無該當 即得被害者承諾之法益限於輕微之個人法益 07/08 00:14
8F:→ ChrisBear:此可從我國275及282可得證 然此稱輕微法益乃指財產或 07/08 00:15
9F:→ ChrisBear:名譽或較輕微之身體健康法益而言 07/08 00:16
10F:→ ChrisBear:還有A指承諾XXX對A而言不是髒話 不等於允許B可以用XXX 07/08 00:17
11F:→ ChrisBear:來罵A 所以你的答案似乎有待商榷之處 07/08 00:17
12F:→ ChrisBear:還有寫答案不要寫"管見"除非你是法學權威如林山田等大師 07/08 00:18
13F:→ gasara:喔喔 這樣我瞭解了 感謝你 07/08 00:20
14F:推 BrightKiller:管見是這樣解釋嗎? 誰說大師才能用(好奇) 07/08 00:44
15F:推 BrightKiller:是有人說學問淵博者自謙用沒錯,但應該是自謙而已吧 07/08 00:47
16F:推 hoboks:好像有人真的因為這樣被大師電過 07/08 00:51
17F:→ Eventis:以後乾脆寫"草民"/"賤民"以為之類的算了,這純粹只是讓改題 07/08 00:52
18F:→ Eventis:者"龍心大悅"的用語技巧,然而,誰規定學生一定只有"管",只 07/08 00:53
19F:→ Eventis:能"愚";你看那學者在戰的時候,誰在跟你溫良恭儉讓Orz.... 07/08 00:53
20F:→ Eventis:這讓我想到熊貓的通論上,附錄二裡面的一段註解(pp.522);這 07/08 00:55
21F:→ Eventis:是標標準準的封建餘緒啊Orz............ 07/08 00:55
22F:→ Eventis:雖然說為了不要跟分數過不去,大體上還是會保持類似的建議, 07/08 00:56
23F:推 BrightKiller:我推樓上見解....後兩段好笑XDD 07/08 00:57
24F:→ Eventis:但是如果把它當成理所當然,不證自明,先天地而存在,放諸四 07/08 00:57
25F:→ Eventis:海皆準的真理,那也未太食古不化了. 07/08 00:58
26F:→ Eventis:而且同門戰起來也很有看頭啊,看那號稱欺師滅祖的王白王王 07/08 01:02
27F:→ Eventis:點.....XD.....只會說"搞不清楚你們留日的在想什麼",不會 07/08 01:03
28F:→ Eventis:有什麼"學生以為...."的自謙當開場白的Orz 07/08 01:03
29F:推 ChrisBear:考試觀點而言寫管見不妥 建議用拙見之類會比較好 07/08 01:10
30F:→ Eventis:下一個大咖再說"拙見是我在用的,你這樣也敢叫拙見嗎?"就又 07/08 01:14
31F:→ Eventis:得改了.......(嘆)........ 07/08 01:14
32F:推 BrightKiller:樓上E大C大都很中肯...E大的話讓我感嘆..... 07/08 01:15
33F:→ Eventis:管見拙見愚見私見都一樣,不外"卑見(賤)"而已. 07/08 01:16
34F:→ Eventis:把權威,地位,視為理所當然,也難怪有些實務不做細膩的論理, 07/08 01:20
35F:→ Eventis:僅僅靠著坐在位子上的人說了算,這樣的法院並不容易獲得尊 07/08 01:21
36F:→ Eventis:重啊....(嘆).... 07/08 01:22
37F:→ Eventis:更危險的談的話,如果一個法律人為了得分,可以討好考官;那 07/08 01:26
38F:→ Eventis:麼以後為了升遷,曲迎長官,是不是也理所當然呢? 07/08 01:26
39F:→ Eventis:不過其實後面這部份有些申論太過,只是對類似問題的雜感. 07/08 01:27
40F:推 hsinyeh:小賤見以為 07/08 01:56
41F:推 phantomli:所以我都寫「本文以為」,就算是曲意奉承閱卷老師,也只 07/08 08:52
42F:→ phantomli:限於在你對我有生殺大權的這份考卷,等有了憲法保障的身 07/08 08:53
43F:→ phantomli:份,就可以「本於法律確信」為裁判。(這才是人生~y~) 07/08 08:54
44F:推 hcya:我覺得 不是髒話 仍可能是侮辱言語啊 兩者並非劃上等號~ 07/08 21:19
45F:→ Eventis:同他板的想法,不是髒話本身對當事人之間也有可能具有"同意 07/08 21:45
46F:→ Eventis:其對其表達此類言語,而承認其不構成對其名譽情感的侵害"的 07/08 21:45
47F:→ Eventis:表示意思在. 07/08 21:45
48F:→ Eventis:所以還不認為能夠很肯定的判斷是否有阻卻違法的效果. 07/08 21:46
49F:→ Eventis:雖然客觀面來看否定的情形居多. 07/08 21:47
50F:→ Eventis:喔喔喔,下面那篇砍了所以只好補在這,更一個貼近生活的類型 07/09 00:03
51F:→ Eventis:就是醫療行為中病人對其同意主張有瑕疵的情況. 07/09 00:04
52F:→ Eventis:這個.....灰熊般的恐怖...........Orz 07/09 00:04
53F:→ Eventis:另外如果是客觀上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而行為人誤認為已得 07/09 00:05
54F:→ Eventis:其承諾,也是一種刑法上的錯誤(不是很確定是否用誤想承諾, 07/09 00:06
55F:→ Eventis:但態樣上確實是行為人主觀上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錯誤) 07/09 00:07
56F:→ Eventis:最後還要再從錯誤的部份去討論濾掉的可能. 07/09 00:07
57F:→ Eventis:其實一開始看到這個問題最想舉的就是本來推在後面那篇的九 07/09 00:09
58F:→ Eventis:品芝麻官,最後會審開場,包龍星與方唐鏡的對罵和毆打場景. 07/09 00:09
59F:→ Eventis:像是那個"我大人叫你賤人就可以,你叫我就不行"以及"打我啊 07/09 00:12
60F:→ Eventis:笨蛋",帶進思考都是很富趣味的(有時候想一想會覺得難怪有 07/09 00:13
61F:→ Eventis:些老師很愛出那種看起來很爆笑的題目,確實有不少樂趣在:p) 07/09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