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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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訂了餐 做好了卻要取消
時間Wed Jul 7 16:59:50 2010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 引述《plumaba (Latte)》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今天凌晨有客人打電話到店裡要訂15份套餐(15個漢堡+15份點心+15杯飲料)
: : 已告知不能外送,因為人力問題,但客人仍要訂餐
: : 但接近取餐時間時,卻又打來說:要取消
: : 本來是說不能外送,但因為不想被取消訂單所以特別告訴他要幫他送
: : 但是,他就說收訊不好從此音訊全無,電話也打不通
: : 總金額其實滿高的 2千多塊的餐點,做好了卻因為一句取消就全部要lose
: : 自行吸收。
: : 留下了她的電話...
: : 問題: 請問這種狀況真的只能認賠? 不能訴諸法律備案?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真的很難過,好不容易做完的餐點卻都得丟掉。
: : 可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辦,傳了簡訊也沒回應,最後那些餐只能進垃圾桶。
: : 這樣很過份,要是一兩百塊真的就算了,但是兩千多塊...
: 很有趣的問題我想問問
: 如果對方說我是網路上看到電話的
: 所以有鑑賞期 要與不要 都可以自己決定
: 那類似這些速食業者該怎麼處理
: 廣義的說 網路上看到DM打去訂購也算是 網路購物是嗎?
因為好奇,試著找了一下,找到篇行政函釋,供大家參考:
發文單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 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號
發文日期: 民國92年03月12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之生鮮食品是否需適用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九條規定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優食字第九二○○三二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
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
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同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
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
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
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
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規定不利者,無效。」
三、貴會來函所詢有關生鮮食品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等事項,如符合
上該條款之要件,即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
但這只是針對「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之生鮮食品」。
個人以為,若是有店鋪販賣之外送服務,依其立法意旨,應無消保法19條之適用。
(此看法見仁見智,若有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懇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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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 hoboks:我有去參加消保會的會議 法制組組長是認為 按文義解釋消費 07/07 17:15
2F:→ hoboks:者可以退沒錯 但他希望透過行政函釋 讓這種情況不能退 07/07 17:15
3F:→ Eventis:有無店鋪不是關件,郵購/訪問買賣一直都是在抓"無檢視商品 07/07 17:20
4F:→ Eventis:機會"在操作. 07/07 17:20
5F:→ Eventis:雖然說19條太過保障,不過函釋也沒動,修法也緩慢....@@a 07/07 17:20
6F:推 hoboks:反正這種情況上到法院應該都會被判敗訴(個人覺得) 故意訂餐 07/07 17:22
7F:→ hoboks:還不去拿明顯違反民148權力濫用規定 07/07 17:23
8F:→ hoboks:不是消保法保護消費者 消費者就可以拿這條無限上綱 07/07 17:24
9F:→ hoboks: 利 07/07 17:24
10F:→ phantomli:有店鋪,商品就有可以被檢視的機會,但對於要送過來的食 07/07 17:29
11F:→ phantomli:物,其實還是未檢視,通不過文義解釋。但其實不合理~ 07/07 17:29
12F:→ phantomli:權利濫用+1~ 07/07 17:30
13F:→ Eventis:這個例子在連鎖速食店這樣處理當然是還不會有太大的懷疑, 07/07 17:32
14F:→ Eventis:但是諸如網路上訂購花蓮麻糬,嘉義方塊酥,台中太陽餅,..... 07/07 17:33
15F:→ Eventis:(嗯,不是宵夜文XD.....純脆是舉這種有店面的網路直銷) 07/07 17:33
16F:→ phantomli:E大,我看了好餓~ 07/07 17:36
17F:→ Eventis:所謂"產地直送"這狀況,特別是已經被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 07/07 17:38
18F:→ Eventis: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範的情形. 07/07 17:38
19F:→ Eventis:權利濫用的判斷上,可能還要再更保守一些@@a 07/07 17:40
20F:推 senjor:讓我想到我們都是新鮮人裡面對『權利濫用』的評價。 07/07 17:47
21F:推 hotwingking:檢視商品 依通常方法 社會通俗概念 一般性原則... 07/08 02:35
22F:→ hotwingking:檢視未必要親手摸 慢慢試 一目了然也可以是檢視 07/08 02:37
23F:→ hotwingking:我覺得拿檢視商品來作文章 還真的可以作許多文章 07/08 02:38
24F:→ hotwingking:不過學術價值不高就是 07/08 02:39
25F:→ hotwingking:不過主管機關也不會無聊到弄了個 檢視商品判斷基準 XD 07/08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