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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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订了餐 做好了却要取消
时间Wed Jul 7 16:59:50 2010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铭言:
: ※ 引述《plumaba (Latte)》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今天凌晨有客人打电话到店里要订15份套餐(15个汉堡+15份点心+15杯饮料)
: : 已告知不能外送,因为人力问题,但客人仍要订餐
: : 但接近取餐时间时,却又打来说:要取消
: : 本来是说不能外送,但因为不想被取消订单所以特别告诉他要帮他送
: : 但是,他就说收讯不好从此音讯全无,电话也打不通
: : 总金额其实满高的 2千多块的餐点,做好了却因为一句取消就全部要lose
: : 自行吸收。
: : 留下了她的电话...
: : 问题: 请问这种状况真的只能认赔? 不能诉诸法律备案?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真的很难过,好不容易做完的餐点却都得丢掉。
: : 可是又不知道该怎麽办,传了简讯也没回应,最後那些餐只能进垃圾桶。
: : 这样很过份,要是一两百块真的就算了,但是两千多块...
: 很有趣的问题我想问问
: 如果对方说我是网路上看到电话的
: 所以有监赏期 要与不要 都可以自己决定
: 那类似这些速食业者该怎麽处理
: 广义的说 网路上看到DM打去订购也算是 网路购物是吗?
因为好奇,试着找了一下,找到篇行政函释,供大家参考:
发文单位: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发文字号: 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号
发文日期: 民国92年03月12日
资料来源: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主 旨:有关贵会函询利用无店舖贩卖系统销售之生鲜食品是否需适用消费者保护
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案,本会意见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一、复贵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优食字第九二○○三二号函。
二、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十款之规定,邮购买卖系指「企业经营者以
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
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
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
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邮购或访
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
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对於消费者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
规定不利者,无效。」
三、贵会来函所询有关生鲜食品利用无店舖贩卖系统销售等事项,如符合
上该条款之要件,即应有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之适用。
但这只是针对「无店舖贩卖系统销售之生鲜食品」。
个人以为,若是有店铺贩卖之外送服务,依其立法意旨,应无消保法19条之适用。
(此看法见仁见智,若有相关之学说或实务见解,恳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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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 hoboks:我有去参加消保会的会议 法制组组长是认为 按文义解释消费 07/07 17:15
2F:→ hoboks:者可以退没错 但他希望透过行政函释 让这种情况不能退 07/07 17:15
3F:→ Eventis:有无店铺不是关件,邮购/访问买卖一直都是在抓"无检视商品 07/07 17:20
4F:→ Eventis:机会"在操作. 07/07 17:20
5F:→ Eventis:虽然说19条太过保障,不过函释也没动,修法也缓慢....@@a 07/07 17:20
6F:推 hoboks:反正这种情况上到法院应该都会被判败诉(个人觉得) 故意订餐 07/07 17:22
7F:→ hoboks:还不去拿明显违反民148权力滥用规定 07/07 17:23
8F:→ hoboks:不是消保法保护消费者 消费者就可以拿这条无限上纲 07/07 17:24
9F:→ hoboks: 利 07/07 17:24
10F:→ phantomli:有店铺,商品就有可以被检视的机会,但对於要送过来的食 07/07 17:29
11F:→ phantomli:物,其实还是未检视,通不过文义解释。但其实不合理~ 07/07 17:29
12F:→ phantomli:权利滥用+1~ 07/07 17:30
13F:→ Eventis:这个例子在连锁速食店这样处理当然是还不会有太大的怀疑, 07/07 17:32
14F:→ Eventis:但是诸如网路上订购花莲麻糬,嘉义方块酥,台中太阳饼,..... 07/07 17:33
15F:→ Eventis:(嗯,不是宵夜文XD.....纯脆是举这种有店面的网路直销) 07/07 17:33
16F:→ phantomli:E大,我看了好饿~ 07/07 17:36
17F:→ Eventis:所谓"产地直送"这状况,特别是已经被邮购买卖食品(例如年菜 07/07 17:38
18F:→ Eventis:等)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规范的情形. 07/07 17:38
19F:→ Eventis:权利滥用的判断上,可能还要再更保守一些@@a 07/07 17:40
20F:推 senjor:让我想到我们都是新鲜人里面对『权利滥用』的评价。 07/07 17:47
21F:推 hotwingking:检视商品 依通常方法 社会通俗概念 一般性原则... 07/08 02:35
22F:→ hotwingking:检视未必要亲手摸 慢慢试 一目了然也可以是检视 07/08 02:37
23F:→ hotwingking:我觉得拿检视商品来作文章 还真的可以作许多文章 07/08 02:38
24F:→ hotwingking:不过学术价值不高就是 07/08 02:39
25F:→ hotwingking:不过主管机关也不会无聊到弄了个 检视商品判断基准 XD 07/08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