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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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分家之後卻沒有搬出別人的房子
時間Tue Jul 6 19:47:03 2010
※ 引述《kiloga (嘎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八年前分家之後,我爸分到我二伯當時在住的房子跟土地,我爸當時沒有強硬的讓他
: 搬走就讓他繼續住在那邊。直到最近我爸想把房子拿回來,但是我二伯認為當年那棟房子
: 是他出錢蓋的,所以要拿回來我們應該付他蓋房子的錢,但是他卻獅子大開口,要求一大
: 筆錢。
: 問題:
: 1請問我爸一定要付他錢才能把房子拿回來嗎?
: 2可以跟他要這八年的房租嗎?
: 3從他住在那邊以來已經過了23年,但是房子跟土地從來沒有登記在他的名下,然後
: 正式過戶在我爸名下是在八年前這樣他還可以申請時效登記嗎?
: 4接上 如果他已經申請時效登記我爸會收到通知嗎? 因為我們現在也不知道他有沒有
: 申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對系爭房屋的所有權一直有所疑問,
當初是二伯出錢蓋的,他應該是原始起造人,
但又登記在奶奶名下,所以要確認是否為「借名登記」,
(這樣的話,他因為原始起造而有所有權)
或是他出資「贈予」給奶奶(所以問你有哪些人住,作為判斷佐證)。
本件對妳們來說最好的主張是贈予給奶奶,
這點在所有權登記是可以說得過去的,
(而且他若主張借名登記,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但追溯權時效已過~)
綜合上述,
本文採物權登記為所有權之判斷,認所有權人為奶奶,
以下並以此為基礎。
系爭該屋為被繼承人(奶奶)所有,
令尊與二伯因繼承分別取得房屋一棟,
設二屋價值相當,即無侵害應繼分之虞。
則該屋所有權人為令尊無疑,
且該房、地非未經登記之不動產,
不管二伯在上面住了多久,都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
(但仍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可能,這是題外話~)
所以,令尊要把房子拿回來,只要主張民法第767條
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不需再付錢給二伯。
Q:得否對二伯要求八年來的房租?
需視當年給他住的時候有無「使用借貸」的合意。
如果當初就是借他住,就沒有收錢的權利,
不能因為嗣後關係惡化,就反過來主張房租,這樣是沒有道理的。
反之,若無借住之意,雖無房租約定,但另有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可資主張。
(本文以為,當初應係為使用借貸,房租部分之主張無理由)
說點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題外話好了,
其要件必須「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達一定時間,
且占有之始即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意思」,且有地上物(不動產)存在。
本件之主觀意思已難滿足,又無其他地上物存在,
故本文以為時二伯效取得地上權之機會微乎其微~
以上,供參考~
如有需要,請洽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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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07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