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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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分家之後却没有搬出别人的房子
时间Tue Jul 6 19:47:03 2010
※ 引述《kiloga (嘎嘎)》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八年前分家之後,我爸分到我二伯当时在住的房子跟土地,我爸当时没有强硬的让他
: 搬走就让他继续住在那边。直到最近我爸想把房子拿回来,但是我二伯认为当年那栋房子
: 是他出钱盖的,所以要拿回来我们应该付他盖房子的钱,但是他却狮子大开口,要求一大
: 笔钱。
: 问题:
: 1请问我爸一定要付他钱才能把房子拿回来吗?
: 2可以跟他要这八年的房租吗?
: 3从他住在那边以来已经过了23年,但是房子跟土地从来没有登记在他的名下,然後
: 正式过户在我爸名下是在八年前这样他还可以申请时效登记吗?
: 4接上 如果他已经申请时效登记我爸会收到通知吗? 因为我们现在也不知道他有没有
: 申请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我对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有所疑问,
当初是二伯出钱盖的,他应该是原始起造人,
但又登记在奶奶名下,所以要确认是否为「借名登记」,
(这样的话,他因为原始起造而有所有权)
或是他出资「赠予」给奶奶(所以问你有哪些人住,作为判断佐证)。
本件对你们来说最好的主张是赠予给奶奶,
这点在所有权登记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而且他若主张借名登记,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刑责)
(但追溯权时效已过~)
综合上述,
本文采物权登记为所有权之判断,认所有权人为奶奶,
以下并以此为基础。
系争该屋为被继承人(奶奶)所有,
令尊与二伯因继承分别取得房屋一栋,
设二屋价值相当,即无侵害应继分之虞。
则该屋所有权人为令尊无疑,
且该房、地非未经登记之不动产,
不管二伯在上面住了多久,都无法时效取得所有权。
(但仍有时效取得地上权之可能,这是题外话~)
所以,令尊要把房子拿回来,只要主张民法第767条
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可,不需再付钱给二伯。
Q:得否对二伯要求八年来的房租?
需视当年给他住的时候有无「使用借贷」的合意。
如果当初就是借他住,就没有收钱的权利,
不能因为嗣後关系恶化,就反过来主张房租,这样是没有道理的。
反之,若无借住之意,虽无房租约定,但另有不当得利之请求权可资主张。
(本文以为,当初应系为使用借贷,房租部分之主张无理由)
说点时效取得地上权之题外话好了,
其要件必须「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达一定时间,
且占有之始即有「时效取得地上权之意思」,且有地上物(不动产)存在。
本件之主观意思已难满足,又无其他地上物存在,
故本文以为时二伯效取得地上权之机会微乎其微~
以上,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洽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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