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sapphire (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死亡後其名下財產處理?
時間Sat Jul 3 16:30:29 2010
事實經過:
我爺爺前些日子死亡,名下留有一棟房子,三筆土地,繼承人有6位,
奶奶和姑姑們(3人)決定要拋棄繼承!!
問題:
想請問辦完拋棄繼承後,接下來的手續? 還有我爸爸他們是當面簽名蓋章,再辦理拋
棄繼承書狀中有一張郵局存證信函還有需要填寫嗎?
另外,我爺爺生前有將其中一筆土地租給他人蓋加油站,簽15年約有公証,
接下來是否須換約?換約需所以繼承人都到場,還是其中一人代表就可以了?
換約後有無需要在另行公証?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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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52.145
1F:推 hoboks: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那份租賃契約還是有約束你們的效力 07/03 18:42
2F:→ hoboks:你們想個方法讓加油站可以對繼承人清償租金即可 07/03 18:42
3F:→ Eventis:這個不需要動到425,除了已經拋棄繼承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07/03 18:56
4F:→ Eventis: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1148I). 07/03 18:57
5F:→ Eventis:如果要換約等有遺產分割或共有物分管的協議後再一起處理, 07/03 19:04
6F:→ Eventis:省得一換再換;另外因為契約所生的債權債務都是公同共有,所 07/03 19:09
7F:→ Eventis:以行使時包括換約原則上也是要所有當事人一起來行使權利. 07/03 19:09
8F:→ Eventis:(當然可以透過代理或事先同意等來處理). 07/03 19:10
9F:→ Eventis:最後就是公證的部分,為了避免換約後成為未經公證的契約,加 07/03 19:10
10F:→ Eventis:油站一定會要求公證省得日後爭執的Orz...... 07/03 19:10
11F:→ Eventis:(如果這種案例是考題的話就是討厭的債之更改與否Orz) 07/03 19:17
12F:推 hoboks:以現在限定繼承的制度而言 用債的方式或繼承的方式來討論 07/03 19:22
13F:→ hoboks:此例 應該會影響債務不履行時負擔的責任多寡 07/03 19:23
14F:→ hoboks:個人覺得依425請求會比較有利 因此條文具備有類似物權的效 07/03 19:25
15F:→ hoboks:果 07/03 19:25
16F:→ hoboks:不管到時候所有權轉到誰身上 都得確保租賃契約完美履行 07/03 19:26
17F:→ hoboks:否則自己的身家就要拿來賠償損害 07/03 19:27
18F:→ Eventis:425的條文是"出租人....讓與所有權",繼承非文義所及. 07/03 20:21
19F:→ Eventis:就效果上而言,民法425所謂的物權化效力,不過承租人得執其 07/03 20:35
20F:→ Eventis:與原出租人所成立生效之租賃契約,對抗繼受人;此在繼承之情 07/03 20:35
21F:→ Eventis:形,亦無不同,承租人仍得執其租賃契約,對繼承人主張為有權 07/03 20:36
22F:→ Eventis:占有,其法律效果縱經進一步移轉,亦不妨繼續適用所有權移轉 07/03 20:36
23F:→ Eventis:不破租賃,所謂較多較少,並無意義. 07/03 20:37
24F:→ Eventis:邱師於其債各主張為類推解釋,亦有論及於此,其租賃權於出租 07/03 20:39
25F:→ Eventis:人死亡乃當然的對於概括繼受之繼承人存在,係不言自明之理. 07/03 20:39
26F:→ Eventis:何況現在的繼承制度不過得主張物的有限責任為抗辯,仍為概 07/03 20:40
27F:→ Eventis:括繼承. 07/03 20:41
28F:推 hoboks:恩恩 這邊我搞混了 租賃之債之變更 繼承應該跟讓與是兩個 07/04 00:38
29F:→ hoboks:不同的下位概念 謝E大指點:) 07/04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