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sapphi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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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死亡後其名下财产处理?
时间Sat Jul 3 16:30:29 2010
事实经过:
我爷爷前些日子死亡,名下留有一栋房子,三笔土地,继承人有6位,
奶奶和姑姑们(3人)决定要抛弃继承!!
问题:
想请问办完抛弃继承後,接下来的手续? 还有我爸爸他们是当面签名盖章,再办理抛
弃继承书状中有一张邮局存证信函还有需要填写吗?
另外,我爷爷生前有将其中一笔土地租给他人盖加油站,签15年约有公证,
接下来是否须换约?换约需所以继承人都到场,还是其中一人代表就可以了?
换约後有无需要在另行公证?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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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3.152.145
1F:推 hoboks: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 那份租赁契约还是有约束你们的效力 07/03 18:42
2F:→ hoboks:你们想个方法让加油站可以对继承人清偿租金即可 07/03 18:42
3F:→ Eventis:这个不需要动到425,除了已经抛弃继承外,继承人自继承开始 07/03 18:56
4F:→ Eventis:时,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1148I). 07/03 18:57
5F:→ Eventis:如果要换约等有遗产分割或共有物分管的协议後再一起处理, 07/03 19:04
6F:→ Eventis:省得一换再换;另外因为契约所生的债权债务都是公同共有,所 07/03 19:09
7F:→ Eventis:以行使时包括换约原则上也是要所有当事人一起来行使权利. 07/03 19:09
8F:→ Eventis:(当然可以透过代理或事先同意等来处理). 07/03 19:10
9F:→ Eventis:最後就是公证的部分,为了避免换约後成为未经公证的契约,加 07/03 19:10
10F:→ Eventis:油站一定会要求公证省得日後争执的Orz...... 07/03 19:10
11F:→ Eventis:(如果这种案例是考题的话就是讨厌的债之更改与否Orz) 07/03 19:17
12F:推 hoboks:以现在限定继承的制度而言 用债的方式或继承的方式来讨论 07/03 19:22
13F:→ hoboks:此例 应该会影响债务不履行时负担的责任多寡 07/03 19:23
14F:→ hoboks:个人觉得依425请求会比较有利 因此条文具备有类似物权的效 07/03 19:25
15F:→ hoboks:果 07/03 19:25
16F:→ hoboks:不管到时候所有权转到谁身上 都得确保租赁契约完美履行 07/03 19:26
17F:→ hoboks:否则自己的身家就要拿来赔偿损害 07/03 19:27
18F:→ Eventis:425的条文是"出租人....让与所有权",继承非文义所及. 07/03 20:21
19F:→ Eventis:就效果上而言,民法425所谓的物权化效力,不过承租人得执其 07/03 20:35
20F:→ Eventis:与原出租人所成立生效之租赁契约,对抗继受人;此在继承之情 07/03 20:35
21F:→ Eventis:形,亦无不同,承租人仍得执其租赁契约,对继承人主张为有权 07/03 20:36
22F:→ Eventis:占有,其法律效果纵经进一步移转,亦不妨继续适用所有权移转 07/03 20:36
23F:→ Eventis:不破租赁,所谓较多较少,并无意义. 07/03 20:37
24F:→ Eventis:邱师於其债各主张为类推解释,亦有论及於此,其租赁权於出租 07/03 20:39
25F:→ Eventis:人死亡乃当然的对於概括继受之继承人存在,系不言自明之理. 07/03 20:39
26F:→ Eventis:何况现在的继承制度不过得主张物的有限责任为抗辩,仍为概 07/03 20:40
27F:→ Eventis:括继承. 07/03 20:41
28F:推 hoboks:恩恩 这边我搞混了 租赁之债之变更 继承应该跟让与是两个 07/04 00:38
29F:→ hoboks:不同的下位概念 谢E大指点:) 07/04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