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lyvv (vv)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租客失蹤了
時間Sat Jun 26 18:54:12 2010
事實經過:
租約已在5月底到期.因為之前已拖欠房租2個月1.
所以也沒押金的問題了..
在上上星期的時候.我們跟對方寫了
"租約已經5月底到期.戶客並應於6/15日前搬走,所遺留物品.如在6/15日前
未搬走,均視同棄物,任由房東處理"
但房客說因為他6月15-20 日要住院.所以說東西給他延後一點搬.
我們也同意了.我們也把鑰匙收回了..
然後人就失蹤了..
我們前兩天傳簡訊通知說會鎖門換鑰匙
問題:
請問一下這份協議書效力如何
可以做為足夠的理由讓我們換鑰匙鎖門進入房子並丟他的東西嗎.
需要在進入房子的時候再找人證嗎..如警察或是里長的嗎..???
剛才又做了一點功課..看樣子我還是無法用這張協議書
來換鎮清東西,
所以現在想的是依這張協議書及契約及簡訊記錄
直接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訴.......可行嗎.證據充份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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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3.206.233.68
※ 編輯: lovelyvv 來自: 173.206.233.68 (06/26 19:57)
1F:→ car:協議書雙方有合意就是契約啦, 請求返還需藉由公權力, 不可以 06/26 22:48
2F:→ car:私自找鎖匠或里長來開門 06/26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