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cerz (波蘭翼騎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自己嘗試的存證信函
時間Sat Jun 26 18:53:37 2010
台端於民國九十九年 月 日晚間約七點,於宿舍內將本人推倒在地並毆
打十來拳,致本人頭部多處撞傷、右肋鈍傷並疑似骨裂、左上臂、左顴骨及下
巴左側瘀青、頸部嚴重抓傷,且造成本人衣物及物品之毀損,並使本人因休養
而向工作處請假休息,導致生理、心理、物質上的多重損失。此舉已觸犯刑法
第二七七條傷害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人已至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看診並開立診斷證明書。本人要求台端於收到此封聲明後之七日內,賠償本人
新台幣 元整,以補償本人之各項損失,並於校方負責此事件之主管面前親
自向本人道歉,以正視聽。如台端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
決。證據確鑿,望台端切勿心存僥倖。為免訟累,請台端自重,萬勿自誤。
請問版上高手們認為有沒有錯誤或需要修改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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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1.52
1F:→ hotwingking:不需要 告了就是 06/27 03:56
2F:→ alawyer:是否直接要求確定數額的賠償金,可能還需再研究。 06/27 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