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rick (老迪爵騎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立過拋棄書的土地前賣方又來要錢
時間Thu Jun 24 20:37:40 2010
事實經過:
民國八十年時小弟搬家到現在住的這裡,當時我家前面有塊小空
地,因為想買來停車,於是向賣方購買土地,但因"土地不夠大"(大約可停兩
台普通汽車),無法買下過戶(這原因小弟不懂,是長輩敘述),於是當初便找
了代書幫忙,以數萬元購得,也因為無法過戶對方也寫了拋棄書給我們留存。
問題:
前幾天前,賣方跑來跟我們說,因為那塊土地算是他們家共同擁有的土地,
所以,他們家其他人可以向我們"無償"收回土地(我們後來在空地上有蓋遮雨棚,所
以他說無償收回讓我很無言),所以這禮拜六要來跟我們談條件,其中一條方案是以
一坪20萬賣給我們,而其他的方案他禮拜六才會說...,因為小弟我讀的是跟法律無
關,所以想請問一下,他們有權利聲稱土地是他們的。並且再賣我們一次嗎? 我們有
什麼辦法可以反駁他們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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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62.222
1F:→ phantomli:這種時候,應該先去地政機關調地籍謄本出來,還有把當初 06/24 20:43
2F:→ phantomli:對方簽的拋棄書弄清楚內容,不然事實不清無法適用法律。 06/24 20:44
恩...所以我應該先去地政機關調謄本出來?
那我應該要注意什麼呢?
因為家裡是說當初無法過戶,所以應該那塊地應該還是他的名字才對吧?
然後...拋棄書...
我這裡有影本啦,不過我看不太懂就是了...哈...OTZ
然後~謝謝您的意見阿~!!!
※ 編輯: junrick 來自: 219.70.162.222 (06/24 20:52)
3F:→ phantomli:重點在:地是誰的?有無特殊的法令限制?立拋棄書的人是 06/24 20:50
4F:→ phantomli:否有權拋棄? 06/24 20:50
5F:→ phantomli:只有影本?那...請做好對方會否認的心理準備~ 06/24 20:53
6F:→ junrick:那個...正本在我媽那邊...XD 06/24 20:54
7F:→ junrick:因為看他老人家挺擔心的...畢竟...這價錢有點不合理... 06/24 20:55
8F:→ junrick:所以才來問問看有沒有辦法 06/24 20:55
9F:→ phantomli:唉~被你嚇死了~我以為因為年代久遠,你們手上只有影本 06/24 20:58
10F:→ phantomli:話真是不能只說一半、只聽一遍~再看一次,是我誤會了! 06/24 20:59
11F:→ junrick:哈哈~抱歉~是我沒說清楚@@" 06/24 21:00
12F:→ junrick:不過當初是特地"代書"辦的...怎麼還會發生這種事... 06/24 21:02
13F:→ junrick:感覺很囧... 06/24 21:02
14F:→ junrick: 找 (上上行漏了個字) 06/24 21:03
哈哈...
我剛剛跟我爸講這件事情時發現...
原來我爸昨天有問過地政事務所的人...
而那塊地是他們家七個人共有的...囧
不過當初房子的部份七個人都有簽章所以沒有問題,
不過停車的位置卻因為處理的人只給了一位代表簽章(我媽說,
因為當初信任他,所以只給他簽章...),
現在因為土地所有人從當初跟我爸媽簽約的人變成了他兒子那輩的人,
所以共同所有人從當初七位變成了現在的十五位...
然後是他兒子要來跟我們談...OTZ
所以...看來...整個對我們超不利...
哀...看來真的上了一課...哪有人簽章只給一個人簽的阿...OTZ
※ 編輯: junrick 來自: 219.70.162.222 (06/24 21:30)
15F:推 fatcats:沒有辦法購買 也會有私契吧 可以證明當初雙方有此意思 06/24 21:21
16F:→ fatcats:不然單一張拋棄書 對方說當初是被脅迫 你怎麼解釋? 06/24 21:22
17F:→ fatcats:而且就算拋棄 也不見得就屬於你們呀...拋棄是歸國有吧@@| 06/24 21:23
18F:→ junrick:他後面有PS.拋棄的權利由XXX所使用... 06/24 21:31
19F:→ fatcats:所以這是租賃還是贈與?? 拋棄使用權還是拋棄所有權? 06/24 21:34
20F:推 fatcats:他若先拋棄 那他就無權授權你使用 不是嗎? 06/24 21:43
21F:推 fatcats:最好你準備好資料~~找專業的地政士諮詢一下比較好... 06/24 21:46
22F:→ Eventis:一個代表簽名也還好,19上981判例,確實有得其他人同意即可. 06/24 21:57
23F:→ Eventis:而拋棄與權利讓與本身應該要合理解釋當事人意思(民98) 06/24 21:58
24F:→ Eventis:土地當初沒過戶應該是考慮到土地法最小面積的限制(31I) 06/24 22:02
25F:→ Eventis:這條依65台上563判例有強行性,這塊切不出來後面就搞不定. 06/24 22:06
26F:→ Eventis:不然應該是分割登記->移轉->合併. 06/24 22:07
27F:→ Eventis:不過再講這些都過去了,還是找個律師討論一下吧. 06/24 22:09
28F:→ Eventis:又,主張被脅迫要自己舉證(民訴277),對方不會爭這個的. 06/24 22:10
歐歐~
那...
可以再請問一下...
E大剛剛說的(民訴277)這是指哪本法阿?是民事訴訟法嗎?
有點想等明天考完期末考去圖書館借來看一下...雖然應該會看不懂...XD
至於找律師這方面,
我會轉達給我爸的,我想我爸應該會去找律師問問看吧...
畢竟我們對於這方面的事情都不懂...
而網路又礙於我文筆的問題沒辦法打的太清楚...OTZ
ps.
公告地價網路上查的到嗎?還是只有地政事務所會有?
最後,
謝謝E大跟f大的回答~!!!
※ 編輯: junrick 來自: 219.70.162.222 (06/24 22:43)
29F:推 hoboks:277民事訴訟法 舉證責任的分配 06/24 22:44
30F:→ hoboks:這條光看法條沒用 通說實務會用其他方法判斷舉證責任 06/24 22:45
31F:→ hoboks:只不過對方舉出被脅迫 用哪種方法判斷 在你這例子裡面應該 06/24 22:45
32F:→ hoboks:沒差 06/24 22:46
33F:→ hoboks:疑 好像還是有差 06/24 22:47
34F:→ Eventis:44台上75,92這條的舉證責任並沒有什麼太大疑問. 06/24 22:51
35F:→ Eventis:碰到不需要寫學說不外肯否兩說的跳出來,會扣分喔XD 06/24 22:53
36F:→ Eventis:不過有時候就還真的會忍不住想做這種事,學說在人說啊Orz 06/24 23:08
37F:→ Eventis:不過剛直接引277是直接用邱公的行為責任論,認為這是一種當 06/24 23:10
38F:→ Eventis:事人在訴訟上為主張時應負的行為責任,若未能就其主張舉證 06/24 23:10
39F:→ Eventis:以實其說,則不免法院對其為不利之判斷. 06/24 23:11
40F:→ Eventis:(參,口述講義(三),pp.214以下) 06/24 23:21
41F:推 hoboks:因為用277會導致 甲說被威脅 甲要舉證 乙說沒被威脅 06/24 23:29
42F:→ hoboks:乙要舉證沒被威脅 那到底到最後判斷不出來誰說的有理 06/24 23:29
43F:→ hoboks:不利益要歸誰? 所以以客觀舉證責任的立場 採通說法律要件 06/24 23:31
44F:→ hoboks:分類說來說明舉證責任的分配比較能釐清不利益歸誰的問題 06/24 23:31
45F:→ Eventis:"用277會導致 甲說被威脅 甲要舉證",到這邊就停了,不往下. 06/25 00:48
46F:→ Eventis:重點是這裡乙千萬不要傻傻的跳下去接著說或先說,否則就會 06/25 00:48
47F:→ Eventis:掉入郭盃盃舉過的一個他打過的案子,那一案通常是會敗得一 06/25 00:49
48F:→ Eventis:塌糊塗,是基於本票起訴的事件,不過原告好死不死同時主張原 06/25 00:49
49F:→ Eventis:因關係,郭盃上場:"報告庭上,本票不否認,否認原因關係存在" 06/25 00:50
50F:→ Eventis:其實在本例用行為責任說就算同時發生兩造對積極消極事實皆 06/25 00:51
51F:→ Eventis:為主張,亦皆舉證不成立的情況,結果也不會有疑問,不能支持 06/25 00:52
52F:→ Eventis:其主張就當主張不存在,但是前面權利發生要件仍然成立的話, 06/25 00:52
53F:→ Eventis:便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會勝訴;判定上不致於會有疑問. 06/25 00:53
54F:→ Eventis:舉證不成立,法院便做與其主張相反的判斷;而是舉證不成立, 06/25 00:54
55F:→ Eventis:法院不容認其主張為已足,非謂不容認其主張即容認其反面. 06/25 00:55
56F:→ Eventis:最後就算雙方從頭到尾都沒辦法舉證任何一個主張成立,也不 06/25 00:57
57F:→ Eventis:會有問題,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已. 06/25 00:58
58F:→ Eventis:民訴既然定了一條277,法院自然應該要盡量貼著277操作,不然 06/25 01:02
59F:→ Eventis:那條難道擺著生利息@@? 06/25 01:02
60F:→ Eventis:所以邱公批評認為向來的解釋不過隨從德日通說,未進一步就 06/25 01:08
61F:→ Eventis:我國法特有的民訴277,做解釋論上應然面的探討;逕將他國民 06/25 01:09
62F:→ Eventis:訴法未明定舉證責任規範之情況被造形而成之學說,原樣移用 06/25 01:09
63F:→ Eventis:於我國. 其實是很有意思的,雖然邱公的解釋未必就是真理,但 06/25 01:10
64F:→ Eventis:是一直放著一條有效的民訴277,實際上卻不落實它,架空它,顯 06/25 01:12
65F:→ Eventis:然也是值得疑問的看法. 06/25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