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rick (老迪爵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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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立过抛弃书的土地前卖方又来要钱
时间Thu Jun 24 20:37:40 2010
事实经过:
民国八十年时小弟搬家到现在住的这里,当时我家前面有块小空
地,因为想买来停车,於是向卖方购买土地,但因"土地不够大"(大约可停两
台普通汽车),无法买下过户(这原因小弟不懂,是长辈叙述),於是当初便找
了代书帮忙,以数万元购得,也因为无法过户对方也写了抛弃书给我们留存。
问题:
前几天前,卖方跑来跟我们说,因为那块土地算是他们家共同拥有的土地,
所以,他们家其他人可以向我们"无偿"收回土地(我们後来在空地上有盖遮雨棚,所
以他说无偿收回让我很无言),所以这礼拜六要来跟我们谈条件,其中一条方案是以
一坪20万卖给我们,而其他的方案他礼拜六才会说...,因为小弟我读的是跟法律无
关,所以想请问一下,他们有权利声称土地是他们的。并且再卖我们一次吗? 我们有
什麽办法可以反驳他们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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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162.222
1F:→ phantomli:这种时候,应该先去地政机关调地籍誊本出来,还有把当初 06/24 20:43
2F:→ phantomli:对方签的抛弃书弄清楚内容,不然事实不清无法适用法律。 06/24 20:44
恩...所以我应该先去地政机关调誊本出来?
那我应该要注意什麽呢?
因为家里是说当初无法过户,所以应该那块地应该还是他的名字才对吧?
然後...抛弃书...
我这里有影本啦,不过我看不太懂就是了...哈...OTZ
然後~谢谢您的意见阿~!!!
※ 编辑: junrick 来自: 219.70.162.222 (06/24 20:52)
3F:→ phantomli:重点在:地是谁的?有无特殊的法令限制?立抛弃书的人是 06/24 20:50
4F:→ phantomli:否有权抛弃? 06/24 20:50
5F:→ phantomli:只有影本?那...请做好对方会否认的心理准备~ 06/24 20:53
6F:→ junrick:那个...正本在我妈那边...XD 06/24 20:54
7F:→ junrick:因为看他老人家挺担心的...毕竟...这价钱有点不合理... 06/24 20:55
8F:→ junrick:所以才来问问看有没有办法 06/24 20:55
9F:→ phantomli:唉~被你吓死了~我以为因为年代久远,你们手上只有影本 06/24 20:58
10F:→ phantomli:话真是不能只说一半、只听一遍~再看一次,是我误会了! 06/24 20:59
11F:→ junrick:哈哈~抱歉~是我没说清楚@@" 06/24 21:00
12F:→ junrick:不过当初是特地"代书"办的...怎麽还会发生这种事... 06/24 21:02
13F:→ junrick:感觉很囧... 06/24 21:02
14F:→ junrick: 找 (上上行漏了个字) 06/24 21:03
哈哈...
我刚刚跟我爸讲这件事情时发现...
原来我爸昨天有问过地政事务所的人...
而那块地是他们家七个人共有的...囧
不过当初房子的部份七个人都有签章所以没有问题,
不过停车的位置却因为处理的人只给了一位代表签章(我妈说,
因为当初信任他,所以只给他签章...),
现在因为土地所有人从当初跟我爸妈签约的人变成了他儿子那辈的人,
所以共同所有人从当初七位变成了现在的十五位...
然後是他儿子要来跟我们谈...OTZ
所以...看来...整个对我们超不利...
哀...看来真的上了一课...哪有人签章只给一个人签的阿...OTZ
※ 编辑: junrick 来自: 219.70.162.222 (06/24 21:30)
15F:推 fatcats:没有办法购买 也会有私契吧 可以证明当初双方有此意思 06/24 21:21
16F:→ fatcats:不然单一张抛弃书 对方说当初是被胁迫 你怎麽解释? 06/24 21:22
17F:→ fatcats:而且就算抛弃 也不见得就属於你们呀...抛弃是归国有吧@@| 06/24 21:23
18F:→ junrick:他後面有PS.抛弃的权利由XXX所使用... 06/24 21:31
19F:→ fatcats:所以这是租赁还是赠与?? 抛弃使用权还是抛弃所有权? 06/24 21:34
20F:推 fatcats:他若先抛弃 那他就无权授权你使用 不是吗? 06/24 21:43
21F:推 fatcats:最好你准备好资料~~找专业的地政士谘询一下比较好... 06/24 21:46
22F:→ Eventis:一个代表签名也还好,19上981判例,确实有得其他人同意即可. 06/24 21:57
23F:→ Eventis:而抛弃与权利让与本身应该要合理解释当事人意思(民98) 06/24 21:58
24F:→ Eventis:土地当初没过户应该是考虑到土地法最小面积的限制(31I) 06/24 22:02
25F:→ Eventis:这条依65台上563判例有强行性,这块切不出来後面就搞不定. 06/24 22:06
26F:→ Eventis:不然应该是分割登记->移转->合并. 06/24 22:07
27F:→ Eventis:不过再讲这些都过去了,还是找个律师讨论一下吧. 06/24 22:09
28F:→ Eventis:又,主张被胁迫要自己举证(民诉277),对方不会争这个的. 06/24 22:10
欧欧~
那...
可以再请问一下...
E大刚刚说的(民诉277)这是指哪本法阿?是民事诉讼法吗?
有点想等明天考完期末考去图书馆借来看一下...虽然应该会看不懂...XD
至於找律师这方面,
我会转达给我爸的,我想我爸应该会去找律师问问看吧...
毕竟我们对於这方面的事情都不懂...
而网路又碍於我文笔的问题没办法打的太清楚...OTZ
ps.
公告地价网路上查的到吗?还是只有地政事务所会有?
最後,
谢谢E大跟f大的回答~!!!
※ 编辑: junrick 来自: 219.70.162.222 (06/24 22:43)
29F:推 hoboks:277民事诉讼法 举证责任的分配 06/24 22:44
30F:→ hoboks:这条光看法条没用 通说实务会用其他方法判断举证责任 06/24 22:45
31F:→ hoboks:只不过对方举出被胁迫 用哪种方法判断 在你这例子里面应该 06/24 22:45
32F:→ hoboks:没差 06/24 22:46
33F:→ hoboks:疑 好像还是有差 06/24 22:47
34F:→ Eventis:44台上75,92这条的举证责任并没有什麽太大疑问. 06/24 22:51
35F:→ Eventis:碰到不需要写学说不外肯否两说的跳出来,会扣分喔XD 06/24 22:53
36F:→ Eventis:不过有时候就还真的会忍不住想做这种事,学说在人说啊Orz 06/24 23:08
37F:→ Eventis:不过刚直接引277是直接用邱公的行为责任论,认为这是一种当 06/24 23:10
38F:→ Eventis:事人在诉讼上为主张时应负的行为责任,若未能就其主张举证 06/24 23:10
39F:→ Eventis:以实其说,则不免法院对其为不利之判断. 06/24 23:11
40F:→ Eventis:(参,口述讲义(三),pp.214以下) 06/24 23:21
41F:推 hoboks:因为用277会导致 甲说被威胁 甲要举证 乙说没被威胁 06/24 23:29
42F:→ hoboks:乙要举证没被威胁 那到底到最後判断不出来谁说的有理 06/24 23:29
43F:→ hoboks:不利益要归谁? 所以以客观举证责任的立场 采通说法律要件 06/24 23:31
44F:→ hoboks:分类说来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比较能厘清不利益归谁的问题 06/24 23:31
45F:→ Eventis:"用277会导致 甲说被威胁 甲要举证",到这边就停了,不往下. 06/25 00:48
46F:→ Eventis:重点是这里乙千万不要傻傻的跳下去接着说或先说,否则就会 06/25 00:48
47F:→ Eventis:掉入郭盃盃举过的一个他打过的案子,那一案通常是会败得一 06/25 00:49
48F:→ Eventis:塌糊涂,是基於本票起诉的事件,不过原告好死不死同时主张原 06/25 00:49
49F:→ Eventis:因关系,郭盃上场:"报告庭上,本票不否认,否认原因关系存在" 06/25 00:50
50F:→ Eventis:其实在本例用行为责任说就算同时发生两造对积极消极事实皆 06/25 00:51
51F:→ Eventis:为主张,亦皆举证不成立的情况,结果也不会有疑问,不能支持 06/25 00:52
52F:→ Eventis:其主张就当主张不存在,但是前面权利发生要件仍然成立的话, 06/25 00:52
53F:→ Eventis:便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会胜诉;判定上不致於会有疑问. 06/25 00:53
54F:→ Eventis:举证不成立,法院便做与其主张相反的判断;而是举证不成立, 06/25 00:54
55F:→ Eventis:法院不容认其主张为已足,非谓不容认其主张即容认其反面. 06/25 00:55
56F:→ Eventis:最後就算双方从头到尾都没办法举证任何一个主张成立,也不 06/25 00:57
57F:→ Eventis:会有问题,原告之诉无理由而已. 06/25 00:58
58F:→ Eventis:民诉既然定了一条277,法院自然应该要尽量贴着277操作,不然 06/25 01:02
59F:→ Eventis:那条难道摆着生利息@@? 06/25 01:02
60F:→ Eventis:所以邱公批评认为向来的解释不过随从德日通说,未进一步就 06/25 01:08
61F:→ Eventis:我国法特有的民诉277,做解释论上应然面的探讨;迳将他国民 06/25 01:09
62F:→ Eventis:诉法未明定举证责任规范之情况被造形而成之学说,原样移用 06/25 01:09
63F:→ Eventis:於我国. 其实是很有意思的,虽然邱公的解释未必就是真理,但 06/25 01:10
64F:→ Eventis:是一直放着一条有效的民诉277,实际上却不落实它,架空它,显 06/25 01:12
65F:→ Eventis:然也是值得疑问的看法. 06/25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