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zillaNeo (高橋祁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證人作證的問題
時間Thu Jun 24 14:39:02 2010
事實經過 :
一個事件的經過常常會有目擊證人或是握有證據可出庭作證的證人
但是這些證人往往會怕麻煩或是不想進法院,而選則不出庭作證
問題:
想請問各位專家
要是有可作證之人怕麻煩不願意出庭的這些狀況
目擊者可否將所目擊之經過寫下,並附上身分證明及簽名蓋章呢?
這樣會有作證的效力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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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75.49
1F:→ phantomli:不行,這是審判外的書面陳述,且國民有作證義務。刑事訴 06/24 14:54
2F:→ phantomli:訟第178條設有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且可拘提), 06/24 14:55
3F:→ phantomli:若無其他法定得拒絕證言事由,有受罰危險(實務上真的會 06/24 14:57
4F:→ phantomli:罰),切勿以身試法。 06/24 14:57
5F:→ GodzillaNeo:我與他人的糾紛,我朋友為目擊者,但他非常不想上法院 06/24 18:00
6F:→ GodzillaNeo:因為收到傳票的話,家裡觀感會不好...所以不想作證 06/24 18:01
7F:→ GodzillaNeo:這樣該怎麼辦呢?不能以書面陳述加簽名蓋章嗎?? 06/24 18:02
8F:→ phantomli:為什麼會觀感不好,他只是去盡國民應盡的義務ㄟ,就像納 06/24 18:04
9F:→ phantomli:稅跟當兵。不去,是不可能的,你也不能阻止法院寄傳票。 06/24 18:05
10F:→ phantomli:不然你去翻刑事訴訟法第179~182條之拒絕證言事由有哪個 06/24 18:07
11F:→ phantomli:可以符合,就不用作證了,但還是會接到傳票(法院叫你去 06/24 18:07
12F:→ phantomli:釋明)。跟家裡好好溝通就好啦~ 06/24 18:08
13F:推 hcya:如果是自己與他人發生衝突,一定也很希望別人能幫忙作證,將 06/25 01:31
14F:→ hcya:心比心,建議不要排斥啦。盡國民義務、有車馬費可領、且可幫 06/25 01:34
15F:→ hcya:忙法院還原事實促進正義實現,還可增加訴訟制度的知識和經驗~ 06/25 01:35
16F:→ alawyer:和他溝通吧~若在他不願意的情況下仍傳出庭,變數會很大。 06/25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