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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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承租的土地被拍賣
時間Thu Jun 24 10:08:10 2010
※ 引述《guts (叫小賀)》之銘言:
: 各位好,小弟幾年前向人承租一塊約5分的土地來供堆放貨物之用,
: 直至近日才得知其實租我門土地的地主僅有1/3的地權,
: 另外的2/3地權是由他在國外的兄弟所持有,
: 就在剛剛地主來電告知他所持有的1/3土地被拍賣了,叫我們要準備搬走,
: 但由於每年換約時,1年約的承租期都是用口頭承諾的,並未明確載在合約上,
: 且繳款的方式也是由他需要錢時,才會陸陸續續來拿,直至1年合約的錢拿完為止,
: 截至目前為止,今年付給他的錢也大概可以租到11月了,
: 那現在1/3的土地要被拍賣了,所以有一些問題想來請教各位一下:
以下問題,都請提出租賃契約存在之證明。
若無法證明,通通都是白談~
: 1.由於他僅有1/3地權,那如果他還要來收那剩下1個月的租金,我還要付給他嗎?
契約存續期間,都要依約給付。
即使他沒有所有權,但契約之成立不以有權處分為要件,所以契約仍然有效,
承租人必須依約給付,而出租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也就是說你被人用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趕的時候,
可以要求出租人依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從現在開始,我是要繼續使用到法院來貼封條拍賣呢?還是說我要趕緊
: 尋別的土地,把我的貨物搬走? 或者使用到11月後就搬走呢?
現在民事執行做不動產持分拍賣不會到現場貼封條,
因為在地政機關就可以做查封的動作,貼封條沒有實益,
現場會貼的是拍賣公告,目的在告訴優先購買人土地要拍賣的事。
只要在契約存續期間內,你都受「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之保護,
即使那1/3持份被拍賣掉,拍定人也必須承受該租約,不得行使同法第767條趕人。
你要避免後續可能的麻煩先搬走也是可以,
要租到契約屆滿也是可以,就看你的決斷了。
: 3.由於我未派人在土地那邊看守貨物,那如果法院突然來查封,且地主也沒告知我的話
: ,那我的貨會變成不能搬走嗎?
建議把貨物上做個所有權人為你的標示,這樣可以避免在無人看守的情況下,
房東的債權人亂指那些動產為房東的而遭查封,
雖然可以打第三人異議之訴來解套,但畢竟都是多花的時間。
一開始就一目了然的提供執行法院辨別非房東所有的方法,不是很省事嗎?
: 4.土地被拍賣後,我有優先購買權嗎?
承租人的購買權只有在「基地」出賣時才有(土地法第104條),
看事實你似乎在土地上面沒有房屋,(只是堆放貨物),
則本件僅有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同法第34條之1)。
: 由於小弟對租賃的法律不清楚,所以麻煩各位高手幫忙解惑 !
: 感謝各位,謝謝 !
建議將承租之事實自行陳報執行法院,
現在提不出書面也沒關係,先陳報再說,讓他記載在拍賣標的的備註欄。
書面能補就補,就算提不出執行法院通常也會寫:
「據承租人稱:租賃契約自X年X月X日,迄X年X月X日,租金為新台幣XXXXX元。」
比較可以保障自己到租賃期間屆滿前還可以繼續使用。
(不過,為避免紛爭,最好是找出能證明租約的相關書面文件,例如房東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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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uts:感謝各位 ! 06/24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