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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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承租的土地被拍卖
时间Thu Jun 24 10:08:10 2010
※ 引述《guts (叫小贺)》之铭言:
: 各位好,小弟几年前向人承租一块约5分的土地来供堆放货物之用,
: 直至近日才得知其实租我门土地的地主仅有1/3的地权,
: 另外的2/3地权是由他在国外的兄弟所持有,
: 就在刚刚地主来电告知他所持有的1/3土地被拍卖了,叫我们要准备搬走,
: 但由於每年换约时,1年约的承租期都是用口头承诺的,并未明确载在合约上,
: 且缴款的方式也是由他需要钱时,才会陆陆续续来拿,直至1年合约的钱拿完为止,
: 截至目前为止,今年付给他的钱也大概可以租到11月了,
: 那现在1/3的土地要被拍卖了,所以有一些问题想来请教各位一下:
以下问题,都请提出租赁契约存在之证明。
若无法证明,通通都是白谈~
: 1.由於他仅有1/3地权,那如果他还要来收那剩下1个月的租金,我还要付给他吗?
契约存续期间,都要依约给付。
即使他没有所有权,但契约之成立不以有权处分为要件,所以契约仍然有效,
承租人必须依约给付,而出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你被人用民法第767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赶的时候,
可以要求出租人依债务不履行负损害赔偿责任。
: 2.从现在开始,我是要继续使用到法院来贴封条拍卖呢?还是说我要赶紧
: 寻别的土地,把我的货物搬走? 或者使用到11月後就搬走呢?
现在民事执行做不动产持分拍卖不会到现场贴封条,
因为在地政机关就可以做查封的动作,贴封条没有实益,
现场会贴的是拍卖公告,目的在告诉优先购买人土地要拍卖的事。
只要在契约存续期间内,你都受「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保护,
即使那1/3持份被拍卖掉,拍定人也必须承受该租约,不得行使同法第767条赶人。
你要避免後续可能的麻烦先搬走也是可以,
要租到契约届满也是可以,就看你的决断了。
: 3.由於我未派人在土地那边看守货物,那如果法院突然来查封,且地主也没告知我的话
: ,那我的货会变成不能搬走吗?
建议把货物上做个所有权人为你的标示,这样可以避免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
房东的债权人乱指那些动产为房东的而遭查封,
虽然可以打第三人异议之诉来解套,但毕竟都是多花的时间。
一开始就一目了然的提供执行法院辨别非房东所有的方法,不是很省事吗?
: 4.土地被拍卖後,我有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人的购买权只有在「基地」出卖时才有(土地法第104条),
看事实你似乎在土地上面没有房屋,(只是堆放货物),
则本件仅有土地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同法第34条之1)。
: 由於小弟对租赁的法律不清楚,所以麻烦各位高手帮忙解惑 !
: 感谢各位,谢谢 !
建议将承租之事实自行陈报执行法院,
现在提不出书面也没关系,先陈报再说,让他记载在拍卖标的的备注栏。
书面能补就补,就算提不出执行法院通常也会写:
「据承租人称:租赁契约自X年X月X日,迄X年X月X日,租金为新台币XXXXX元。」
比较可以保障自己到租赁期间届满前还可以继续使用。
(不过,为避免纷争,最好是找出能证明租约的相关书面文件,例如房东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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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1F:→ guts:感谢各位 ! 06/24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