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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drink (表演還要繼續)》之銘言: : 標題: Re: [婚姻] 第一次返台的姓氏問題 : 時間: Tue Jun 22 00:24:20 2010 :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 : ※ 引述《phantomli ( 御風)》之銘言: : : : (涉外民事不熟,留給各方先進處理,本文純以我國法作處理~) : 提供另外一個想法 : 首先你的婚姻未登記,而現今是採登記婚 : 因此要先看涉民法的婚姻有沒有效 : 有效 => 採以上那篇 恕刪一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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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2.104.77.9 : 推 phantomli:感謝提醒登記婚,這點倒是沒注意到。 06/22 09:40 : → phantomli:若二人都具有我國籍,應無涉外適用必要。 06/22 09:41 : → phantomli:2007年5月23日後改採登記婚制,本案應有適用。 06/22 09:42 : → phantomli:故alldrink大所言,不失一可為從母姓之方式。 06/22 09:43 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 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修正後第45條第1項: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 地法者,亦為有效。 理由   二、婚約在實體法上為結婚以外之另一法律行為,其成立要件應適用之法律,亦有必 要予以明文規定。爰參考現行條文關於婚姻成立要件之規定,明定原則上應依各該當事人 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立地法者,亦為有效,以利婚 約之成 立。 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關於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有規定為「之成立」者,有「成立之要件」者,爰 統一採用前者,以求其一致。 三、晚近各國國際私法之立法例,關於結婚之方式已有自由化之傾向,原條文第十一條第 二項有過度強調內國法律之適用之嫌。爰予以刪除,以符合國際趨勢。 雖然當事人雙方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即使婚姻是在外國登記而沒有在國內登記,依行為地 法律婚姻是成立且有效的,縱使遲遲未在國內登記,該婚姻關係仍然是合法且有效存在。 對當事人及戶政機關而言只有戶籍法上應履行的申請登記義務是否履行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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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127.16
1F:推 alawyer:推pro大。 06/22 16:35
2F:推 alldrink:新條文100年5月左右施行...其實按理講婚姻是當然有效 06/22 17:43
3F:→ alldrink:不過因為當事人有戶籍..感覺是雙重國籍... 06/22 17:44
4F:→ alldrink:我不清楚的地方在能不能"選擇"用中華民國法律... 06/22 17:45
5F:→ alldrink:我記得寇乃馨那時候曾在電視說 她還沒登記 所以未婚~~ 06/22 17:45
6F:推 alldrink:§12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但為人妻有中華民國住所.. 06/22 17:49
7F:推 alldrink:更正:但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有住所 依中華 06/22 17:54
8F:→ alldrink:問問? 我國戶政查的到國外登記的婚姻嗎?還是得由當事人說 06/22 17:56
現行舊法第11條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 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修正後新法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 本案例當事人雙方縱使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是在美國依當地法律舉行婚禮或登記而已 成立且生效的婚姻關係,並不會因為成立與生效方式不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而變成是 無效的婚姻。 此外,戶政機關事實上不能也無力去查察中華民國國民是否有在外國結婚,因此實務上, 戶政機關同一時間受理申請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之情形(補行登記已經生效的結婚)。 戶籍法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該條但書中所謂的結婚已生效者,通常指的是在國外結婚。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115.43.146.69 (06/22 19:43)
9F:推 alldrink:感謝指教 06/2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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