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melly (阿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我的全名與照片在沒我同意的情況下PO在媒體上,可告訴嗎
時間Tue Jun 22 09:29:23 2010
事實經過:
在2008年 工作時出了點意外, 這事件有經媒體報導, 該名記者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將 我的全名 刊登在報導上與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刊出我的照片,
這事情我是很早就知道
但就在我轉換工作環境的兩年後(2010今年) 到了新單位仍有人會google到這件新聞
(他刊在電子報上)真的是困擾很大,我並不是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的, 為什麼記者
要這樣對我,不留餘地,再惡劣的歹徒也會寫某姓而已,記者是不是太過分了
前些日子有打電話到該報社 要求拿掉名字與照片 但小姐只說
[我已呈報到編輯部了,要看她們決定如何?] 輕輕帶過
問題:
1.如果報社遲遲不修正, 我是否可對該名記者提告
2.如果能提告 罪名是什麼?
3.我有什麼方式可以對報社施壓呢?
ps. 我之前太善良了 我不想再被欺負 我想變的強硬一點
請大家幫我想想辦法 感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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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56.244
1F:推 ChrisBear:1.可 但會輸 2.民事侵權for肖像or隱私 3.合法程序很難 06/22 11:36
2F:→ ChrisBear:補充會輸的原因:依照J364這是人民知的權利..在適當情形 06/22 11:37
3F:→ ChrisBear:之下...媒體可以單純報導而引用部份資料均屬可接受範圍 06/22 11:38
4F:→ ChrisBear:當然學說上老王說要符合正當比例原則(肖像) 06/22 11:39
5F:→ ChrisBear:隱私部分參酌台高院96台上2292&96重上字587二號判決觀之 06/22 11:41
6F:→ ChrisBear:記者報導他人遭起訴或公佈他人姓名前科等行為,雖構成 06/22 11:42
7F:→ ChrisBear:有侵害他人名譽或肖像權之虞 但依據J509真實惡意原則 06/22 11:42
8F:→ ChrisBear:判斷 只要報導的事情為真則可認為有特殊公益目的 06/22 11:43
9F:→ ChrisBear:而不違法 06/22 11:43
10F:→ alawyer:可以參考個資法,應該至少可以除去足資識別之資料。 06/22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