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melly (阿呆)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我的全名与照片在没我同意的情况下PO在媒体上,可告诉吗
时间Tue Jun 22 09:29:23 2010
事实经过:
在2008年 工作时出了点意外, 这事件有经媒体报导, 该名记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 我的全名 刊登在报导上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刊出我的照片,
这事情我是很早就知道
但就在我转换工作环境的两年後(2010今年) 到了新单位仍有人会google到这件新闻
(他刊在电子报上)真的是困扰很大,我并不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的, 为什麽记者
要这样对我,不留余地,再恶劣的歹徒也会写某姓而已,记者是不是太过分了
前些日子有打电话到该报社 要求拿掉名字与照片 但小姐只说
[我已呈报到编辑部了,要看她们决定如何?] 轻轻带过
问题:
1.如果报社迟迟不修正, 我是否可对该名记者提告
2.如果能提告 罪名是什麽?
3.我有什麽方式可以对报社施压呢?
ps. 我之前太善良了 我不想再被欺负 我想变的强硬一点
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 感谢大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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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56.244
1F:推 ChrisBear:1.可 但会输 2.民事侵权for肖像or隐私 3.合法程序很难 06/22 11:36
2F:→ ChrisBear:补充会输的原因:依照J364这是人民知的权利..在适当情形 06/22 11:37
3F:→ ChrisBear:之下...媒体可以单纯报导而引用部份资料均属可接受范围 06/22 11:38
4F:→ ChrisBear:当然学说上老王说要符合正当比例原则(肖像) 06/22 11:39
5F:→ ChrisBear:隐私部分参酌台高院96台上2292&96重上字587二号判决观之 06/22 11:41
6F:→ ChrisBear:记者报导他人遭起诉或公布他人姓名前科等行为,虽构成 06/22 11:42
7F:→ ChrisBear:有侵害他人名誉或肖像权之虞 但依据J509真实恶意原则 06/22 11:42
8F:→ ChrisBear:判断 只要报导的事情为真则可认为有特殊公益目的 06/22 11:43
9F:→ ChrisBear:而不违法 06/22 11:43
10F:→ alawyer:可以参考个资法,应该至少可以除去足资识别之资料。 06/22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