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極品紅土奇楠)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公開他人資料
時間Fri Jun 18 19:19:53 2010
※ 引述《fattytony (我愛AIRBUS318)》之銘言:
: 請問一下 A員因為詐騙B員錢,也對許多人詐騙
: B員可以在網路上(BLOG、論壇等等)公開他的資料嗎?(問題1)
: 如全名、生日、電話、MSN、及前科等等資料
: 另問...我陪B員去報案時,警方直接跟我們講A員有前科
: 還講的蠻清楚詳細的.....
: 請問警方可以這樣告知對方資料嗎??(問題2)
【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在公布欄公告未繳管理費住戶的門牌及姓名,是否為公然侮辱?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我在公布欄公告未繳管理費住戶的門牌及姓名是否是公然侮辱? 如果住戶大會有通過是否
是公然侮辱?
【解析】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固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
在公布欄公告未繳管理費住戶的門牌及姓名」,縱屬公然,也非侮辱人,所以尚不得依刑
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論處。
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
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
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
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
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
當之限制。」亦分別為民法第195條所明定及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揭示,是「在公布欄公告
未繳管理費住戶的門牌及姓名」,有可能侵害他人之隱私權,小心被求償。
--
姓名隱私就已經有學者不贊同,更何況涉及前科資料或犯罪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