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极品红土奇楠)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公开他人资料
时间Fri Jun 18 19:19:53 2010
※ 引述《fattytony (我爱AIRBUS318)》之铭言:
: 请问一下 A员因为诈骗B员钱,也对许多人诈骗
: B员可以在网路上(BLOG、论坛等等)公开他的资料吗?(问题1)
: 如全名、生日、电话、MSN、及前科等等资料
: 另问...我陪B员去报案时,警方直接跟我们讲A员有前科
: 还讲的蛮清楚详细的.....
: 请问警方可以这样告知对方资料吗??(问题2)
【台湾法律网问题解析】在公布栏公告未缴管理费住户的门牌及姓名,是否为公然侮辱?
文 / 刘孟锦律师.杨春吉 【台湾法律网】
【问题】
我在公布栏公告未缴管理费住户的门牌及姓名是否是公然侮辱? 如果住户大会有通过是否
是公然侮辱?
【解析】
按「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固为刑法第309条第1项定有明文,惟「
在公布栏公告未缴管理费住户的门牌及姓名」,纵属公然,也非侮辱人,所以尚不得依刑
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之罪论处。
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
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乃自由民主
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之权利,惟基於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
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於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
,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 (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
释参照) 。其中就个人自主控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
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於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
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惟宪法对资讯隐私权之保障
并非绝对,国家得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
当之限制。」亦分别为民法第195条所明定及释字第603号解释所揭示,是「在公布栏公告
未缴管理费住户的门牌及姓名」,有可能侵害他人之隐私权,小心被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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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隐私就已经有学者不赞同,更何况涉及前科资料或犯罪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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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