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爾真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PPS 幾個問題~
時間Fri Jun 18 15:01:01 2010
※ 引述《ZEROTOHERO (從零開始)》之銘言:
: 標題: Re: [刑事] PPS 幾個問題~
: 時間: Fri Jun 18 12:04:3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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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3.33.152
: 推 darimgh:不過就實際而言 不少人都是純粹下載0.0我想很多人沒意識到 06/18 12:11
: → darimgh:P2P的使用方式而使自己觸法摟@@ 06/18 12:12
: → darimgh:所以散布行為只要客觀是時就可 還是主觀也有這種意圖才行 06/18 12:12
: → darimgh:呢@@? 06/18 12:13
: → darimgh:是時=>事實 06/18 12:13
: 推 darimgh:不過87條似乎限制於明知...所以可得而知OR重大過失不知而 06/18 12:28
: → darimgh:散布似乎就不用負責摟? 06/18 12:28
http://tinyurl.com/39jux3k
Kuro案
被方伯勳檢察官起訴後
判決有罪
主觀上只要未必故意就夠了
照這種推理法
用戶要用未必故意起訴的話簡單多了
要抓你的話 基本上應該是躲不掉的吧
不過我也正在看kuro案的論文
抓了一堆論文 看了好爽 科科
等歸納完重點後我再貼上
以下貼上一點點月旦出版品的結論
參考資料:從Kuro與ezPeer司法爭訟個案來看網路音樂產業之管理法制分析
在判斷網站經營者提供P2P軟體與
架設網站是否構成幫助會員非法重製或公開
傳輸之幫助犯,綜合實務判決與學說對於
中性業務行為理論,網站經營者通常無法
確切知悉特定會員利用軟體及網站平台,
進行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但多半可
認識到可能有會員利用軟體及網站平台,
進行非法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此時,若
網站經營者未進行改善行為,仍繼續維持
提供軟體及網站平台等經營模式,則將可
能仍構成幫助行為。但在現行法並未要求
網站經營業者負有採取字串過濾或其他防
堵措施,ezPeer案法院對於改善行為的門
檻似採取相當寬鬆的標準。本文認為可導
入比例原則中適當性原則,與不得妨礙會
員合法權益作為改善行為門檻界定的標準。
簡單來說
ezpeer被判無罪
kuro被判四個月
原因是侵害著作權的幫助犯
雖然有爭論架設網站是中性行為
可是沒用
結論就是幫助犯
而會成為共犯的原因
就是因為用戶是正犯
所以使用p2p的人一定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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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推 frlyi:先在這邊謝謝了 XD 對於這個有點興趣瞭解 06/18 15:20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6/18 15:56)
2F:→ Eventis:用kuro就不能不說kuro條款的87I(7)及87II,尤其那個87II,針 06/18 17:16
3F:→ Eventis:對性真是很明顯,這個是樹大招風的好例子Orz 06/18 17:17
4F:→ Eventis:而且kuro那個踢到鐵板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server上有file 06/18 17:22
5F:→ Eventis:list(印象中小綿羊如是說......Orz) 06/18 17:23
6F:推 frlyi:所以請問一下 表示說 全台灣看PPS的人都是有罪的這樣嗎? 06/18 19:46
7F:→ moonpaper:誰沒有罪?XD 06/18 20:00
8F:→ hoboks:人 都是有罪的 只有上帝 才不用影印書籍 看pps 06/18 21:00
9F:→ hoboks:下載非法軟體 06/18 21:00
10F:→ depravity:我是上帝 @@" 06/18 21:02
11F:→ hoboks:D大真強 06/18 21:06
12F:→ hoboks:我可以不看pps 去電影院用萬泰看電影 06/18 21:06
13F:→ hoboks:可是影印書籍太難躲掉了吧 況且也不是每本書在台灣都有上市 06/18 21:07
14F:→ hoboks:隨便印同學幾頁補習班講義就觸法了 著作權法要踩線太簡單 06/18 21:08
15F:推 depravity:著作權法不是不罰持有?? 我有都別人硬(印)給我逼我看的 06/18 21:24
16F:→ depravity:幹嘛花錢犯罪 我又沒瘋 XD 06/18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