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尔真嫩)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PPS 几个问题~
时间Fri Jun 18 15:01:01 2010
※ 引述《ZEROTOHERO (从零开始)》之铭言:
: 标题: Re: [刑事] PPS 几个问题~
: 时间: Fri Jun 18 12:04:3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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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4.43.33.152
: 推 darimgh:不过就实际而言 不少人都是纯粹下载0.0我想很多人没意识到 06/18 12:11
: → darimgh:P2P的使用方式而使自己触法搂@@ 06/18 12:12
: → darimgh:所以散布行为只要客观是时就可 还是主观也有这种意图才行 06/18 12:12
: → darimgh:呢@@? 06/18 12:13
: → darimgh:是时=>事实 06/18 12:13
: 推 darimgh:不过87条似乎限制於明知...所以可得而知OR重大过失不知而 06/18 12:28
: → darimgh:散布似乎就不用负责搂? 06/18 12:28
http://tinyurl.com/39jux3k
Kuro案
被方伯勳检察官起诉後
判决有罪
主观上只要未必故意就够了
照这种推理法
用户要用未必故意起诉的话简单多了
要抓你的话 基本上应该是躲不掉的吧
不过我也正在看kuro案的论文
抓了一堆论文 看了好爽 科科
等归纳完重点後我再贴上
以下贴上一点点月旦出版品的结论
参考资料:从Kuro与ezPeer司法争讼个案来看网路音乐产业之管理法制分析
在判断网站经营者提供P2P软体与
架设网站是否构成帮助会员非法重制或公开
传输之帮助犯,综合实务判决与学说对於
中性业务行为理论,网站经营者通常无法
确切知悉特定会员利用软体及网站平台,
进行非法重制及公开传输行为,但多半可
认识到可能有会员利用软体及网站平台,
进行非法重制及公开传输行为。此时,若
网站经营者未进行改善行为,仍继续维持
提供软体及网站平台等经营模式,则将可
能仍构成帮助行为。但在现行法并未要求
网站经营业者负有采取字串过滤或其他防
堵措施,ezPeer案法院对於改善行为的门
槛似采取相当宽松的标准。本文认为可导
入比例原则中适当性原则,与不得妨碍会
员合法权益作为改善行为门槛界定的标准。
简单来说
ezpeer被判无罪
kuro被判四个月
原因是侵害着作权的帮助犯
虽然有争论架设网站是中性行为
可是没用
结论就是帮助犯
而会成为共犯的原因
就是因为用户是正犯
所以使用p2p的人一定有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推 frlyi:先在这边谢谢了 XD 对於这个有点兴趣了解 06/18 15:20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6/18 15:56)
2F:→ Eventis:用kuro就不能不说kuro条款的87I(7)及87II,尤其那个87II,针 06/18 17:16
3F:→ Eventis:对性真是很明显,这个是树大招风的好例子Orz 06/18 17:17
4F:→ Eventis:而且kuro那个踢到铁板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server上有file 06/18 17:22
5F:→ Eventis:list(印象中小绵羊如是说......Orz) 06/18 17:23
6F:推 frlyi:所以请问一下 表示说 全台湾看PPS的人都是有罪的这样吗? 06/18 19:46
7F:→ moonpaper:谁没有罪?XD 06/18 20:00
8F:→ hoboks:人 都是有罪的 只有上帝 才不用影印书籍 看pps 06/18 21:00
9F:→ hoboks:下载非法软体 06/18 21:00
10F:→ depravity:我是上帝 @@" 06/18 21:02
11F:→ hoboks:D大真强 06/18 21:06
12F:→ hoboks:我可以不看pps 去电影院用万泰看电影 06/18 21:06
13F:→ hoboks:可是影印书籍太难躲掉了吧 况且也不是每本书在台湾都有上市 06/18 21:07
14F:→ hoboks:随便印同学几页补习班讲义就触法了 着作权法要踩线太简单 06/18 21:08
15F:推 depravity:着作权法不是不罚持有?? 我有都别人硬(印)给我逼我看的 06/18 21:24
16F:→ depravity:干嘛花钱犯罪 我又没疯 XD 06/18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