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請問有關人格權受損..
時間Mon Jun 14 16:11:51 2010
※ 引述《flamedevil (噴火龍終於閉嘴..)》之銘言:
: 請問...
: 有關民法第 18 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 之。
: 如果經過民事訴訟判決下來..
: 被告被要求必須改善...(例如噪音擾人.被要求不得發出噪音.或其他等等)
: 但被告卻還是依然故我的話是不是也根本辦法治他...
: 雖然說有可能判決是被告需付精神賠償金...
: 但是考慮到名下無財產的話....
: 對對方也沒有嚇阻效果..
: 如果真的是這樣..
: 是不是就沒輒了?.
權=債權人
務=債務人
1.請求務容忍他人行為 2.禁止務為一定行為 此二都適用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如課與製造噪音之人不得為特定行為 此即係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執行方法:
(1).拘提、管收、處怠金(3萬↑ 30萬↓)=> §129I
(2).再拘提、管收、處怠金-處怠金無次數限制、再管收=>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一次為限
(3).除去違反行為之結果-因權之聲請以"務"之費用除去其結果
(4).再除去違反行為之結果-仍要再徵執行費
(5).通知有關機關協助
結論~對方沒錢就算了~
抓去管收個幾個月總會怕了吧XD~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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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rimgh 來自: 59.113.49.159 (06/1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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